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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东莞市“5·27”拆除工程坍塌和广州市“5·30”人工挖孔桩气体中毒重大安全事故的通报

日期:2004-06-10 00:00:00     浏览:640    来源:广州培训网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当前,我省建设系统施工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今年以来重大安全施工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5月27日至30日短短四天时间,东莞、广州两市各发生一起三级重大安全事故,说明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为促使各级建设行政主管*及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负起责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故多发的势头,现将这两起事故情况予以通报,并提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

    一、事故情况及初步原因分析

    5月27日13时,东莞市中堂镇吴家涌顺达水泥厂在厂房拆除中发生坍塌事故,造成5人死亡,1人受伤。该水泥厂是被中堂镇*确定为17家停产拆除的立窑法旧水泥厂之一,厂方为民营企业,与只有工商营业执照而无施工资质的东莞市良兴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拆除工程合同,并且在未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办理拆除备案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施工。

    事发当天,6名工人在立窑(高30m)、储罐和操作平台底部凿打6根钢筋砼柱,打算掏空后利用上部重量结合拉力将其拆倒。由于拆除方案和操作严重违反安全规程,当底部6根柱凿断后,立窑、储罐和操作平台突然全部坍塌,在底部作业的3名工人被当场砸埋,在外面作业的3名工人被倒下的构筑物压住,当场压死工人3名,2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28日在医院死亡,另有1人受伤。

    5月30日8时10分,广州市交通运输中等专业学校的运动场及人防工程,在人工挖孔桩施工过程中发生井下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该工程地面为运动场和看台,地下为一层人防工程,地上建筑面积265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2048平方米,基础采用人工挖孔桩,总桩数50条。施工单位为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州房实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设计单位为广州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台山市建筑设计院,勘察单位为广东省地质工程勘察院。该工程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但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人工挖孔桩施工未经批准。

    事发时,一工人在未送风、未作气体检测及抽水即下井安装超声波检测管,下井后失去联系,地面人员在未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先后3人下井抢救,均因有害气体积聚浓度过高中毒,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东莞市“5·27”坍塌重大事故是一起因建设单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办理拆除工程备案手续即进行施工,并将工程发包给无资质单位施工;拆除队伍严重违反拆除构筑物安全规程,采用掏空构筑物底部、然后人力拉倒的愚昧方式拆除构筑物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广州市“5·30”中毒重大事故,是一起因违反《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建设厅《关于限制使用人工挖孔灌注桩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4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未经建设行政主管*审批进行人工挖孔桩施工和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同时,违反人工挖孔桩施工规程,盲目施工而导致的重大责任事故。

    这两起重大事故暴露了一些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在管理上存在漏洞,仍有部分建设单位违法建设和发包拆除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类似事故屡屡发生;同时,也反映了部分施工企业不重视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作业人员缺乏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等突出问题,事故性质恶劣,教训深刻。

    二、采取措施,切实解决当前施工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全省建设系统要认真吸取以上事故的深刻教训,立即采取措施,落实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监管,切实抓好事故隐患的整改,认真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各地区要根据《转发建设部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紧急通知》(粤建管字[2004]80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并把逃避监管、不遵守法定建设程序等违法行为作为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要结合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本地区的建(构)筑物拆除和人工挖孔桩工程项目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查,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拆除工程项目和违反省建设厅《通知》规定的人工挖孔桩工程项目,必须立即停工整改,落实安全措施,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二)各地区要加强对建(构)筑物拆除工程的管理,拆除工程要由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担,并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或有关*备案。施工企业要编制拆除施工组织方案,落实安全措施,凡条件不具备的拆除工程一律不得开工。

    (三)各地区要严格执行《通知》要求,凡人工挖孔桩开挖工作面以下有《通知》所列的9种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使用人工挖孔桩;采用人工挖桩时,必须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单位向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责任单位必须承担因挖孔桩施工而产生的风险责任;挖孔桩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现行*、行业或地方标准等的有关规定,并符合《通知》规定的管理要求。非特殊情况,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不得选用存在较大安全问题和施工工艺落后的人工挖孔桩作为建(构)筑物的基础形式。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要从安全投入上、体制上、监管上等方面多管齐下,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各方主体责任,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切实加以解决;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督单位要举一反三,善于分析和发现问题,排查隐患,堵塞漏洞,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五)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地区与*,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干部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东莞、广州两市要认真抓好这两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对查出的问题和事故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促使全系统的各级领导及有关单位强化安全生产意识,真正做到恪尽职守,狠抓重点,落实责任,依法监管,严格按规章制度办事,切实把施工安全事故上升的势头压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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