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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转

日期:2004-02-09 00:00:00     浏览:663    来源:广州培训网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为继续切实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建设部等八*《关于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建市〔2004〕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业企业必须规范用工管理,必须与聘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对于用工不规范并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建设行政主管*暂不受理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参与新工程项目的投标,并在企业资质年检时作出相应处理。

  二、因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劳动保障*查清情况,采取措施,责令工程发包方先予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及时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各级劳动保障*要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年审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对使用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的,尽快查处,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要加快建立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和工资支付信用监督制度,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用人单位给予曝光。 

  四、地方*投资的项目,必须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切实落实建设资金,并由财政*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确保工程款按规定的程序及时、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

  五、人民法院对拖欠工程款尤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执行中有多个债权人要求分配财产的,应依法优先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用好用足相关法律,采取各种措施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农民工的诉讼指导工作,保障他们充分行使好各项诉讼权利。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农民工要按照规定予以司法救助,实行诉讼费用的缓、减、免,减轻农民工的诉讼负担。各级法院要加强信访工作,及时回复、处理农民工的申诉和投诉。

  六、各有关*要建立健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要完善*协同工作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共同把关,形成监管合力,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