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业培训师*认证
授课机构: 东莞新阳光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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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发布日期:2007-07-19 15:28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教育和培训人员的素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2年9月颁布《企业培训师职业*标准》的基础上,2003年又下发了(企培师字[2003]2号文),批准在广东省与北京市开展企业培训师鉴定试点工作。2005年年初,广东省劳动社会保障厅指派广东省职业培训和技术教育协会全权负责此项工作。为有力地推进这项工作,广东省职业培训和技术教育协会、东莞市新阳光教育培训中心联合举办“助理企业培训师、企业培训师资格认证考前培训”。
企业培训师证书制度建设,是企业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在培训管理中的具体体现,也就是从关心培训工作者队伍建设、关心培训工作者发展的角度去关心职业培训的建设和发展。其证书是*颁发的从事培训工作者资格证书,它是培训工作者能力的证明,是每个培训工作者上岗必备的条件,是一本从事企业培训工作的通行证。
一、 助理企业培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第三期)
1、 具有*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一年培训实习工作;
2、 具有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3年;
3、 具有高中、中专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工作满10年。
二、 企业培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第三期)
1、 取得本职业助理企业培训师资格证书满4年;
2、 具有中专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职为培训工作满10年,并获得中级职称资格;
3、 具有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工作满8年;
4、 具有大专学历(或同等学历),获得中级称资格,从事工作满8年;
5、 具有*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5年以上;
6、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3年以上;
三、 高级企业培训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博士学位,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4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 取得硕士学位,从事职业培训工作满7年;
3、 取得硕士学位,并取得本职业企业培训师证书满3年,经本职业本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 具有*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历),并取得本职业企业培训师证书满4年,经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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