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半年第三期劳动关系协调师(LRD)*试点培训招生简章
一、职业定义:
劳动关系协调员(师)是指从事宣传和监督劳动保障法律实施、管理劳动合同、参与集体协商、促进劳资沟通、预防与处理劳动争议等协调劳资关系的专业工作人员。其工作责任重、专业性强,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认真负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意识,更要具备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障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以及娴熟的沟通与交流技能。
二、培训对象:
一)、从事和准备从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人力资源(含人事、劳资薪酬、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安全保障、社会保险等)和劳动关系管理的人员;
二)从事社会保险、人才服务、职业介绍、劳务派遣、劳务租赁、人才租赁、猎头、律师行业涉及劳动关系的相关人员;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特别是基层从事劳动关系、劳动工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以及相关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地方工会、行业协会、企业工会从事集体合同、集体协商、
民主管理等涉及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五)企业调解、行业调解、街道(乡镇)调解以及人民调解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
六)社会上从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关系咨询事务人员;
七)社会各界有志于从事或即将从事劳动关系协调的工作人员。
三、培训目的:
根据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标准》的要求,为确保我省劳动关系协调师试点培训的规范和质量,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师(员)队伍建设。按照“五个统一”,(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鉴定、统一发证)的要求,通过开展培训,使学员具备劳动关系协调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专业素质和能力水平。
四、试点优势:
(一)辅导严格按照试点要求和*职业技能鉴定要求进行。依据以往经验,试点的通过率一般都比正式放开后高出很多。比如,现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的通过率一般都保持在30%左右,但是试点时平均63%还强。
(二)考试没通过的可免收培训费继续参加培训考试,直至通过取得证书为止。
(三)敎师团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职业标准开发机构)规定:劳动关系协调员(师)鉴定培训师资必须是经*统一师资培训班培训并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讲师资格的指定培训讲师授课,本校严格按照试点要求开展培训新业务。
五、报考条件:
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
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3年以上;
2、取得与本专业相关专业*本科学历证书,连续从事相关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并连续从事相关职业2年以上。
七、师资、培训方式、开课、考试时间:
由具有*颁发的劳动关系协调师师资资格的资深专家、学者授课。
培训方式为课堂讲授法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突出实操性。
培训时间:2012年4月初开课
八、课程简介:
根据《劳动关系协调师*职业标准》规定的六大职业功能进行授课,主要开设以下六个模块的课程:
模块一:劳动标准实施管理;
模块二:劳动合同管理;
模块三: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
模块四:劳动规章制度建设;
模块五:劳资沟通与民主管理;
模块六: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
九、《职业培训证书》和《*证书》:
1、学员经过培训,经本校审核达到规定学时数,可获得本校核发的《职业培训证书》;
2、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协调员(师)试点职业技能鉴定的学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或劳动关系协调师(二级)《*证》。
十、广东统一收费标准(单位:元):
职业名称(级别)
报名费
教材费、技术服务费、考试费
培训费
合计
劳动关系协调员(*三级)
100
1400
1300
2800
劳动关系协调员(*二级)
100
1600
2200
3800
备 注
教材费、技术服务费、考试费均为代收费。代收费须上缴省培委和省鉴定中心。发票须待省培委和省鉴定中心开具并交付本校后才能交给学员,请耐心等待。
十一 、报名资料:
(1) 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2) 学历文凭复印件;
(3) 大一寸黑白光面照片5张;
(4) 本专业(或相关专业)证书复印件;
十二、报名咨询:
地址:珠海吉大景园路华庆大厦5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