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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日常纳税筹划
一、引言
以前一位同事曾说过:“纳税多的会计不是好会计”,我认为该观点有些偏见。难道*纳税百强企业的会计都不是好会计,肯定不是。在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倡导诚信纳税的今天,纳税数据已成为了衡量企业经济实力、取信于客户和社会公众、展示良好形象和品牌的重要指标之一。但细细想来,又不无道理,同一笔业务,在遵守《税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下,少纳税的会计肯定更优秀,该纳的税一分不少,不该纳的税一分不缴。
在会计实务、纳税申报中,增值税是一个较难的税种,加上增值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较多,所以很容易出现错缴的现象。本文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对极易出错的业务及会计实务进行分析。
二、法律、法规、规章引述与实务处理
(一) 联营兼营要分账,优惠政策能享到
国务院令第134号《*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93)财法字第038号《*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指出,“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现代企业大都从事跨行业经营,不仅涉及增值税,还涉及营业税。即便从事单一行业经营,也可能涉及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这给纳税及会计处理带来了一定困难。为了降低税负,企业必须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分开核算,将销售收入分别按照应税、免税、减税等进行明细核算,还应将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分开核算。只有这样,*的免税、减税政策企业才能享受。为了更好地比较,现举例说明:
[例1]A军工企业(一般纳税人,无特别说明,以下企业都是一般纳税人),生产军工产品也生产民用产品,2006年10月份销售收入为600万元,购入原材料300万元,进项税额为51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
方法1:销售额分别核算,军工产品占60%、民用产品占40%,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40%×17%-(51-51×60%)=万元
方法2:销售额未分别核算。
本期应纳增值税额=600×17%-51=51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很清楚地知道,分别核算比未分别核算少缴万元(51-)增值税。
(二)易货贸易开发票,视同销售照开票
国税发[1993]150号《*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三条明确指出,“除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规定的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的易货贸易、视同销售行为都必须开具专用发票,但有些企业却反其道而行之,殊不知,这样不仅没有少缴税,还要多缴税。现举例说明:
[例2]甲企业与乙企业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甲企业将50万元的原材料换取乙企业50万元的库存商品。(假设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的市场价均为50万元)
方法1:甲企业与乙企业采用协议的方式进行交易,不开具专用发票。
甲企业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 万元,贷:原材料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万元
甲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万元。
乙企业账务处理:借:原材料万元,贷:库存商品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万元
乙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万元。
方法2:甲企业与乙企业按正常的销售、购货进行处理,开具专用发票。
甲企业账务处理:借:库存商品 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万元,贷:原材料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万元
甲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0万元。
乙企业账务处理:借:原材料 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万元,贷:库存商品5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万元
乙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0万元。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不开具专用发票比开具专用发票要多缴万元增值税。由于增值税实行凭*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进行抵扣的制度。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而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不管开不开专用发票,都要计提销项税额。如果企业不计提销项税额,那就是偷税。
视同销售,不管是投资还是捐赠,只要对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就应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我们没有少纳税,但对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分期收款多张票,折扣销售一张票
税法规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收款日期一般以专用发票开具日为起算日,如开票后90天付款。所以绝大多数企业都在销售时就开具专用发票,将专用发票送交购买方,从而开始计算到期日。出现这种现象,有税收法规脱离实际的原因,也有业务人员对分期收款方式理解不深的原因。分期收款方式有二层含义:1、分期确认收入,2、分期收回货款。大家对第二层含义都知道,但对*层含义不是很清楚。所以会出现在销售时就开具专用发票的现象。这样直接造成纳税期提前。因为税法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计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规定计入销售账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进行比较,现举例说明:
[例3]A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2006年3月发出商品250万元(市场价:300万元)。(不考虑进项税额)
方法1:发出商品时即开具全额专用发票。
2006年3月份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 351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万元
该交易2006年3月份应纳增值税额=300×17%=51万元
方法2:分三期(三个月)等额开具专用发票。
2006年3月份账务处理: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50万元,贷:库存商品 250万元;借:应收账款 117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元
该交易2006年3月份应纳增值税额=100×17%=17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虽然税收总体上是一样的,但采用分期开具专用发票可以起到递延纳税的好处,这对于一个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来说是不幸中的万幸。
国税发[1993]154号《*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纳税人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大多数企业折扣销售都是按折扣以后的价格开票,一般很少在发票上注明折扣额,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情况就更少。所以一般不会提高税负。
(四)代垫运费只挂账,包装押金另挂账
(93)财法字第038号《*人民共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指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1)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税法明确规定,代垫运费不包括在价外费用中,而有的企业却偏偏要将其纳入销售额,作为货款的一部分。这主要由于业务人员的不规范操作,将代垫的运费作为自家的运费进行报销,然后在销售额中加入报销的运费。这样操作虽然简便,但是却增加了税负。现举例说明:
[例4]A企业销售甲产品给B企业,销售额(含税)为1170万元,并代B企业支付承运人C的运费30万元。
方法1:由承运人C向A企业开具运输发票,A企业将运费并入销售额中。
A企业账务处理:借:营业费用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万元,贷:银行存款30万元;借:应收账款12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万元
A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1170+30)÷×17%-30×7%=万元
方法2:由承运人C向B企业直接开具运输发票,A企业代垫。
A企业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120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
A企业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1000×17%=170万元
通过比较会发现,将运费并入销售额比代垫运费要多缴万元(-170)增值税。
国税发[1993]154号《*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在现实操作中,有很多企业将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作为销售额,当然,这样操作比较简单,但是却享受不到税收的优惠。要降低税负,必须将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进行单独记账。现举例说明:
[例5]甲公司为加强包装物管理,对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部分押金,本月销售产品600万元,收取包装物押金10万元。
方法1:甲公司对包装物押金未进行单独记账核算,而是并入销售额。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712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万元
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600×17%+10÷×17%=万元
方法2:甲公司对包装物押金进行单独记账核算。
账务处理:借:银行存款712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600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万元,其他应付款10万元
该交易应纳增值税额=600×17%=102万元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单独记账核算要比不单独记账核算少缴万元(-102)。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否则就算偷税。税法还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它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所以进行会计处理时一定要注意。
(五)小小规模开税票,进项转出见税票
税法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用专用发票。从而造成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不能计算进项税额,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但税法同时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降低增值税税负,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货物,一定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代开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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