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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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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发布日期:2014-01-20 17:29

各物业管理公司,各企、事业单位物管部: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物业管理师*职业标准》、2000年《*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6号令》的要求以及2003年国务院第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为了提高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对从事物业管理人员实行证书制度。为规范考证培训工作,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本中心决定2010年继续开展物业管理员(师)*考证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物业管理公司、房地产公司和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所有从事物业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报考条件
    (一)物业管理员(*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高中、中专(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取得*专科学历证书后,实习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二)助理物业管理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高中、中专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专科学历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取得*本科学历证书。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物业管理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高中、中专毕业,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0年以上。
2、*专科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证书,实习期满。
4、具有大专及其以上学历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三、培训内容及师资
l、培训内容:物业管理的交接、房屋及附属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物业管理费用的制定、安全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方案的制定、        物业管理资金的管理、房屋构造与识图、房屋修缮预算、综合经营服务、职业道德
2、培训教材: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颁培训教材。
3、培训师资:*相关*审核认定的资深物业管理专家、高等院校*教授。
四、考核鉴定
培训期满,由我中心统一组织参加*职业技能统一鉴定考核。鉴定考试分理论知识、专业能力和综合评审,各项成绩均合格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相应等级的《物业管理员(师)》*证书。
五、政策待遇
依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湘办发[2007]13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对已聘的高级技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按业绩贡献相应享受同企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的工资福利、带薪学习、培训、休假、疗养保健、出国进修等有关待遇;凡取得证书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依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及湖南省财政厅(湘劳社政字[2006]22号)文件精神享受相应津贴,其标准为:“已取得高级技能(*三级)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按不低于80元/月的标准执行;取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证书,且在相应岗位工作的,其津贴可分别按不低于150元/月、260元/月的标准执行。”
六、培训报名
报名地点:长沙市五一广场锦绣中环28楼

 

长沙建筑工程学校
二O一0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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