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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及企业应对策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及企业应对策略

授课机构: 中质信--东莞企业管理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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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介绍

发布日期:2008-09-28 11:38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解读及企业应对策略   课程背景:2008年9月18日,万众期待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终于由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以*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5号令公布,并自2008年9月18日起实施。究竟劳动合同实施条例对劳动合同法的许多争议性条文如何规定、解释和突破?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产生怎样的影响?本课程针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而设计的每一个专题和每一个问题,都会深深打动您的思想,剌激您的神经。面对这些问题,您千方百计寻求答案,参加了不少劳动合同法老师的课程,却始终未能如愿。而本课程可能给您带来意想不到的惊喜和收获,一直令您困惑无助的问题,本课程的授课老师给了您满意的解释和答案。 本课程的授课老师——梁硕南老师,从1990年起就专门从事劳动人事法律研究、劳动人事管理、劳动争议案件代理、劳动法律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培训工作,是一位既熟悉企业劳动管理又精通劳动人事法律,且有丰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代理经验和劳动人事法律培训经验的复合型专家与讲师。梁老师主讲的课程,深入浅出,针对性强,作风大胆,理论与实践、案例相结合,并不泛风趣、生动和精彩。 针对《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后用人单位所关心的重点、难点、疑点、热点问题,*劳动法专家梁硕南老师将结合亲身处理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例向您传授成功应对的锦囊妙计。     主讲老师简介:梁硕南老师,*劳动人事法律专家,资深培训讲师,中山*行政管理和法律专业双学历,劳维集团网总裁,*劳动人事网创办人兼首席法律顾问,深圳梁硕南劳动咨询事务所创办人兼主任,《*劳动人事政策法规专刊》和《劳动人事法律指南》主编,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部部长,*劳动法学研究会会员、*人力资源培训网、珠海人力资源中心、世纪培训网、中企培训在线、北鸣咨询等培训机构的特约劳动法讲师和人力资源管理讲师。 梁老师曾成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理过数以千计的各类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曾为美的制冷集团、大民集团、正大康地集团等世界*大企业制定、完善、审核劳动合同和企业规章制度,是位既熟悉企业劳动管理又精通劳动人事法律,且有丰富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代理经验和劳动人事法律培训经验的复合型专家与讲师。梁老师曾在《*劳动保障报》、《深圳法制报》等多家报刊上为读者解答劳动法律问题,接受过法制日报、瞭望东方周刊、英国金融时报、南方都市报、南方日报、深圳特区报、深圳电视台等媒体就劳动法律问题进行的专访,还受邀到深圳、东莞、广州、佛山、珠海、中山、武汉、湖南、江苏等*各地讲授劳动人事法律课程,受到当事人和学员的好评,常有不少企业的管理人员跟踪参加梁老师主讲的课程。 梁老师提供过劳动法律服务的客户包括美的制冷集团、大民集团、正大康地集团、天健集团、广东电信、*石油、威灵电机、福群集团、南车集团、时代集团、北洋投资、*英才网、金融联、长江礼品、欧陆家庭用品、万昌印刷、汇安人力、珠海人力、泛亚人力、华盈恒信、世纪培训、中企培训、北鸣咨询、东丰精工、鸿邦电子、伯佳时装、广丰和恭、港濠制衣、泓亚光电子、冠城礼品、亿升仓储、宝科电子、新强印刷、积架宝威、立基塑胶、大勤制卡、祥和彩瓷、嘉乐祥、梁沧记、金利珠宝、奥雪玛服装、晶世科技、柏特五金、深圳先科、东莞园林、方德泡绵、晶宫设计、瑞雅科技、凯旋创视、海沃家具、港濠制衣、兆山家具等近百个企业和企业集团。   时间/地点:2008年10月30日9:30—17:30(星期四)——东莞
               
    对   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经理、人力资源总监、主管、劳动法法官、劳动仲裁员、劳动法律师、企业法律顾问、工会干部和劳动法爱好者。
    费   用:同一单位1人参加的1000元/天·人、2人参加的每人800元/天·人、3人或3人以上参加的每人700元/天·人。
    优   惠:2008年10月10日前报名并缴费的,按上述收费标准8折优惠;10月20日前报名并缴费的,9折优惠;凡参加过*劳动人事网培训的客户可享受7折优惠;。
  上述费用包括培训费、午餐费、讲义费、酒店式茶水服务. 课程大纲 一、与劳动合同订立相关的重点、难点、疑点、热点问题及风险应对 (一)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等)能否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劳动条件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还是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执行? (二)用工之日一个月内, 因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因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而由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每月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支付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自何时开始计算?用工的*个月应否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四)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否支付劳动者二倍工资? (五)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需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六)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自何时起计算?是否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七)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能否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八)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否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九)*有关*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十)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档工资的80%,却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是否合法? (十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费用,是否包括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十二)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可否终止还是续延至服务期满?   二、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相关的重点、难点、疑点、热点问题及风险应对 (一)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何规定? (二)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条件和程序如何规定?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何种标准确定? (四)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可否终止?用人单位应否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否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六)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否要求用人单位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八)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了赔偿金后,是否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何时起计算? (九)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能否依据服务期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十)劳动者因严重过失被辞退,用人单位能否依据服务期约定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十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还是实得工资计算?是否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三、与劳务派遣相关的重点、难点、疑点、热点问题及风险应对 (一)如何理解“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哪些行为属于“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可否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否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岗位工作? (三)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以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有何不同规定? (五)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应如何赔偿被派遣劳动者的损失? (六)用人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利弊分析。   四、广东省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指导意见解读 (一)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可否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制定、修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的,能否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三) 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哪些行为无效? (四)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能否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五)《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当地规定的险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能否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或欠缴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能否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能否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八)《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能否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但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否要求用人单位履行竞业限制协议?至工作交接完成时,用人单位尚未承诺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是否有约束力? (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能否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 (十一) 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 (十二) 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仲裁委和法院应否采信? (十三) 劳动者追索两年前的加班工资,由劳动者负举证责任还是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如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数额确实无法查证的,对超过两年部分的加班工资能否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   五、现场解答与精彩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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