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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即为凡在香港、澳门合作研究、就读时间超过6个月(包括6个月)的学生学者,均须在到港、澳三个月内到中央*驻港、澳联络办教育科技部报到注册,以便在离港、澳时开具《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
自2014年教育部认证新规出台之后,归国留学生申请海外学历学位认证都不再需要提交前置学历和《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港澳台学习人员也不用再提交中联办开具《在港澳学习证明》,但是还是建议赴港澳学习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到中央人民*驻港、澳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开具《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并妥善保管。
因为《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虽然在申请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不再需要,但可以作为赴港澳学习人员回内地申请博士后时的驻外使领馆的推荐意见,以及赴港澳学习人员在购买免税车辆、办理就业落户手续、享受*及各地针对留学回国人员的各项优惠政策时的重要凭证。
在港澳学习证明的开具,需要赴港澳学习人员在赴港澳3个月内去中联办登记报道,实际上只是去填张表,填好后把表交给负责的工作人员就可以了,不需要交任何的手续费,去的时候切记要带好通行证和学生证等证件,带这些证件不是为了给工作人员看,而是因为在填表的时候自己要用到,会填写上面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