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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须知
由于各国教育制度、学位授予办法及学位名称不尽相同,国内众多用人单位对外国教育及学位制度缺乏了解,难以确认外国教育机构颁发证书的真伪和层次,致使一些留学回国人员迟迟不能落实工作单位或者虽已就职,但在工资待遇和职称评定方面遇到问题。同时,伴随着高学历、高学位人才越来越走俏,社会上也出现了不少伪造国内外学位、学历证书的现象。
为贯彻*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留学政策,促进教育国际交流,切实履行我国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满足广大留学回国人员及其他外国学位获得者在我国升学、就业需要,同时为我国招生和用人单位鉴别外国学位证书及高等教育文凭、证书提供咨询意见,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展对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服务。
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认证范围:
1、在国外攻读正规课程所获*专科以上 学历、学位证书;
2、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国外学位证书。
3、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批准的学士学位以下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毕业文凭。
目前认证服务受理国别: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爱尔兰、法国、德国、奥地利、荷兰、比利时、意大利、丹麦、瑞士、瑞典、芬兰、挪威、南非、日本、新加坡、印度、蒙古、朝鲜、韩国、泰国、马来西亚、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
学历、学位证书认证申请办法:
1. 留学回国人员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 本人护照;
● 所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 国外学习成绩单;
● *驻外使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 硕士以上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
● 出国前*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所有材料均应为原件。
2. 中外合作办学学位认证申请须递交以下材料:
● 本人身份证;
● 本人护照;
● 所获合作办学学位证书或毕业文凭;
● 合作办学学习成绩单;
● 由合作办学中方学校开具的合作办学学籍证明;
● 工作经历证明;
● 硕士以上学位者,应提供毕业论文摘要;
● 入学前*学历证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所有材料如无说明均须提供为原件
3. 在京申请者,可持上述所列材料直接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申请,填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统一印制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表》或《中外合作办学国外学位认证申请表》,申请人一般可在递交材料齐全并经翻译后
4. 外埠申请者,可将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寄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际合作处,复印件须经用人单位或当地人事*审核,注明该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5. 申请者所提供的外文材料,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指定机构或其他正规翻译公司进行认证翻译,申请者本人翻译无效。
下列证书目前不在学历认证受理之列
1.不在上述认证范围之内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2.外语补习和攻读其他非正规课程所获得的结业证书;
3.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的研究经历证明;
4.未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所颁发的国外学位证书;
5.未经省、直辖市一级教育主管*批准的学士学位以下层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取得的毕业文 凭;
6.函授取得的国外学历、学位证书;
7.非学手术性国外荣誉称号或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