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认定
*章 总 则
*条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根据《*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公民在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具备教师资格。
第四条 省教育行政*负责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和全省教师资格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依法受理教师资格申请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第二章 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有教育教学能力的*公民,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或非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学校)拟(在)聘教师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暂不受理。
第三章 教师资格分类及适用
第六条 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四条规定,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它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可以相互通用。
第四章 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的权限
第八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负责职权范围内的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幼儿园、*、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认定;
(二)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认定;
(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省教育行政*认定。依法接受省教育行政*委托的高等学校认定本校在职和拟聘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第九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基本条件,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意见,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负责审查和填写,其中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的思想品德鉴定意见,由其毕业学校负责审查、填写,必要时认定机构可以通过适当途径对申请人的上述情况作进一步了解和考察。 第十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教师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学历。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确有特殊技艺,并且教学工作确实需要者,经省教育行政*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六)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本科毕业学历。
第十一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身体检查,应按照省教育行政*规定要求,逐项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达到*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第十三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人员,应修学与申请的教师资格种类对应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等课程,参加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组织的统一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四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应当接受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通过面试、试讲等方式对其进行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测试,并合格。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普通话水平、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不作要求。 第六章 教师资格的申请和认定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实行依法、自愿和属地原则。申请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一种或几种教师资格。
第十七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二)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前补齐;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提出专家审查意见;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申请材料和专家审查意见做出认定结论;
(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认定合格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前向户籍或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检查表;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七)《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八)户籍证明或任教学校出具的任教证明材料,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拟聘学校出具拟聘教师证明材料;
(九)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还应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对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前款第六项不作要求。
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确有特殊技艺,不具备本细则第十条规定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除提交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该向相应的认定机构提交其特殊技艺的证明材料、其特殊技艺在教学中的应用成果和业绩等材料;认定机构除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和考核外,组织专家对其特殊技艺及在教学中的应用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并将上述材料报省教育行政*审定。
第二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依据《河北省教师资格认定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办法》的有关规定,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教育行政*制定的测试标准和办法,对申请人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考察,并提出专家审查意见,签名盖章后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一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向社会及时公布本地受理教师资格申请的具体事项,提供信息资料,答复咨询,为申请人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申请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受理其申请,非依法律规定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在毕业前*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
应届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在毕业前*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学业成绩单和其他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拟任教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应的教师资格。 第二十五条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和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颁发《教师资格证书》,保存档案,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作认定记录。
第七章 教师资格管理
第二十六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另一份和有关材料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认定其教师资格:
(一)被撤销教师资格不满5年的人员;
(二)丧失教师资格人员;
(三)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第三十条 省、设区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每次认定工作结束,要及时补充更新数据,并逐级上报。
第八章 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有关表格依照教育部统一格式,由省教育行政*印制。
第三十二条 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负责组织填写《教师资格证书》,填写证书使用碳素墨水或者蓝黑墨水,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字迹工整,不得涂改;有条件的地方可用打印机打印。证书中涉及的数字全部使用阿拉伯数字。教师资格种类必须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填写全称。 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证书》使用*统一的编号方法,由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统一编制。
证书编号共17位,其含义为:
前四位为年度代码,是认定教师资格的年度编号;
第五、六位为省级行政区代码。我省代码为“13”;
第七、八、九位是本省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代码。各设区市、县(市、区)代码由省教育行政*统一编制;
第十位是教师资格类型代码:“1”代表幼儿园教师资格;“2”代表*教师资格;“3”代表初级中学教师资格;“4”代表高级中学教师资格;“5”代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6”代表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7”代表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十一位是性别代码:“0”代表男;“l”代表女;
第十二至十七位是序号代码,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本年度内对发放的所有教师资格证书按办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不间断递增统一编号。(不足六位数字的序号代码,用零补齐。如:序号为第66号的序号代码写为“”)认定年度发生变化后,应重新开始编号。
第三十四条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的,由当事人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附登报声明原件。原发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核实本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后予以补发,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补发原因及时间。补发证书的编号仍用遗失教师资格证书编号。
第三十五条 教师资格证书损毁并影响使用的,由持证人提出换发新证书的书面申请,原发证机关审核后收回损毁证书,补发新的教师资格证书,其编号仍使用原证书编号。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应造册登记,集中销毁。
第三十六条 持证人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证书由批准撤销或者丧失教师资格者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收回,并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的备注页中注明撤销原因及时间,在教师资格信息管理系统中做相应的记录。
被撤销教师资格者,5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提供相关证明。再次取得教师资格后,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在其教师资格证书备注栏中注明曾经被撤销教师资格的批准机构和时间。
第三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由教育行政*没收假证书,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对伪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和本省的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行政*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师资格证任教*
2、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任教*
D01 农林类
D0101 种植
D0102 农艺
D0103 园艺
D0104 蚕桑
D0105 养殖
D0106 畜牧兽医
D0107 水产养殖
D0108 野生动植物保护
D0109 农副产品加工
D0110 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
D0111 林业
D0112 园林
D0113 木材加工
D0114 林特产品加工
D0115 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
D0116 森林采运工程
D0117 农村经济管理
D0118 农业机械化
D0119 航海捕捞
D 微生物寄生虫
D02 资源与环境类
D0201 国土资源调查
D0202 地质调查与找矿
D0203 放射性矿产普查与勘探
D0204 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勘探
D0205 地球物理与地球化学探矿
D0206 地震监测技术
D0207 宝玉石鉴定与加工
D0208 岩土工程技术
D0209 勘探与掘进
D0210 采矿技术
D0211 矿山机械运行与维修
D0212 矿井通风与安全
D0213 测量工程技术
D0214 地图制图与地理信息
D0215 航空摄影测量
D0216 环境保护与监测
D0217 环境监理
D0218 生态环境保护
D0219 环境治理技术
D0220 辐射测量与防护
D0221 水文与水资源
D0222 水土保持生态环境
D0223 气象
D0224 高空气象探测
D0225 海洋观测
D03 能源类
D0301 选煤
D0302 石油开采
D0303 铀矿开采
D0304 电厂热力设备运行
D0305 反应堆及核电厂运行
D0306 水电厂机电设备运行
D0307 电厂热工仪表及自动装置维护与调试
D0308 电厂水处理及化学监督
D0309 电厂热力设备安装与检修
D0310 水电长动力设备安装与检修
D0311 电厂及变电站电气运行
D0312 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维护与调试
D0313 电厂及变电站电气设备安装与检修
D0314 水电站与水泵站电力设备
D0315 输配电线路施工、检修与运行
D0316 电力电缆运行与施工
D0317 供用电技术
D0318 电气化铁道供电
D0319 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
D0320 电力营销
D04 土木水利工程类
D0401 工业与民用建筑
D0402 建筑装饰
D0403 城镇建设
D0404 建筑经济管理
D0405 古建筑营造与修缮
D0406 土建工程与材料质量检测
D0407 建筑设备安装
D0408 电气设备安装
D0409 供热通风与空调
D0410 给水与排水
D0411 市政工程施工
D0412 公路与桥梁
D0413 铁道施工与养护
D0414 水利水电工程技术
D0415 农业水利技术
D0416 水电工程建筑施工
D0417 港口与航道工程技术
D0418 矿井建设
D0419 工程施工机械运用与维修
D05 加工制造类
D0501 钢铁冶炼
D0502 金属压力加工技术
D0503 冶金热能技术
D0504 碳素材料技术
D0505 粉末冶金
D0506 有色金属冶炼
D0507 机械制造与控制
D0508 汽车制造与维修
D0509 机械加工技术
D0510 机电设备安装与维修
D0511 数控技术应用
D0512 模具设计与制造
D0513 机电技术应用
D0514 制冷和空调设备运用与维修
D0515 电气运行与控制
D0516 电气技术应用
D0517 电机与电器
D0518 船体建造与修理
D0519 船舶机械装置
D0520 船舶电气技术
D0521 金属热加工
D0522 焊接
D0523 金属表面处理
D0524 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
D0525 仪器仪表
D0526 光电仪器制造与维修
D0527 飞行器制造工艺
D0528 飞行器控制设备与仪表
D0529 飞行器非金属材料成型工艺
D0530 电子电器应用与维修*
D0531 电子材料与元器件
D0532 微电子技术与器件
D0533 化学工艺
D0534 工业分析与检验
D0535 石油炼制
D0536 石油与天然气贮运
D0537 化工过程装备技术
D0538 化工过程监测与控制
D0539 精细化工工艺
D0540 生物化工
D0541 林产化工
D0542 高分子材料加工工艺
D0543 核技术应用
D0544 核化学化工
D0545 火炸药技术
D0546 食品生物工艺
D0547 粮油饲料加工与储检
D0548 皮革工艺及制品
D0549 印刷技术
D0550 制浆造纸工艺
D0551 塑料成型
D0552 橡胶工艺
D0553 假肢与矫形器制造
D0554 染整技术
D0555 纺织技术
D0556 化学纤维工艺
D0557 丝绸工艺
D0558 针织工艺
D0559 纺织复合材料工艺
D0560 服装制作与营销
D0561 建筑与工程材料
D0562 硅酸盐工艺及工业控制
D06 交通运输类
D0601 铁道运输管理
D0602 电力机车运用与检修
D0603 内燃机车运用与检修
D0604 铁道车辆运用与检修
D0605 船舶驾驶
D0606 轮机管理
D0607 船舶水手与机工
D0608 外轮理货
D0609 船舶检验
D0610 工程潜水
D0611 民航运输
D0612 飞机及发动机维修
D0613 航空服务
D0614 航空油料管理
D0615 汽车运用与维修
D0616 交通运输管理
D0617 高等级公路养护与管理
D07 信息技术类
D0701 电子与信息技术
D0702 电子技术应用
D0703 广播电视应用技术
D0704 飞行器电子设备维修
D0705 船舶电子设备
D0706 通信技术
D0707 通信电源技术
D0708 通信运营管理
D0709 铁道信号
D0710 船舶通信与导航
D0711 计算机及应用
D0712 计算机软件
D0713 计算机网络技术
D0714 计算机及外设维修
D0715 邮政通信管理
D0716 邮政自动化技术
D08 医药卫生类
D0801 护理
D0802 助产
D0803 卫生保健
D0804 计划生育技术
D0805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D0806 卫生信息管理
D0807 医学生物技术
D0808 眼视光技术
D0809 医学影像技术
D0810 医学检验
D0811 口腔工艺技术
D0812 康复技术
D0813 药剂
D0814 中医
D0815 中医骨伤
D0816 中医护理
D0817 中药
D0818 中药制药
D0819 中医康复保健
D0820 藏医医疗
D0821 维医医疗
D0822 蒙医医疗与蒙药
D 内科
D 儿科
D09 商贸与旅游类
D0901 商品经营
D0902 市场营销
D0903 电子商务
D0904 国际商务
D0905 商务外语
D0906 纺织品检测与贸易
D0907 物资经营与管理
D0908 烟草专卖管理
D0909 商品储运与配送
D0910 房地产经营与管理
D0911 烹饪
D0912 美容美发与形象设计
D0913 首饰加工与经营
D0914 钟表眼镜配制与修理
D0915 饭店服务与管理
D0916 旅游服务与管理
D10 财经类
D1001 财政事务
D1002 会计
D1003 审计事务
D1004 金融事务
D1005 税务事务
D1006 统计
D1007 统计调查与信息服务
D1008 物价
D11 文化艺术与体育类
D1101 群众文化艺术
D1102 文化影视事业管理
D1103 广播影视节目制作
D1104 播音与节目主持
D1105 影像与影视艺术
D1106 图书信息管理
D1107 出版与发行
D1108 文物保护
D1109 音乐
D1110 舞蹈表演
D1111 戏曲表演
D1112 曲艺表演
D1113 戏剧表演
D1114 杂技与魔术表演
D1115 木偶与皮影表演及制作
D1116 工艺美术
D1117 美术绘画
D1118 美术设计
D1119 服装设计与工艺
D1120 服装表演
D1121 民间传统工艺
D1122 休闲体育服务与管理
D1123 运动训练
D1124 体育设施经营
D12 社会公共事务类
D1201 法律事务
D1202 公安保卫
D1203 治安管理
D1204 侦查
D1205 监狱管理
D1206 劳教管理
D1207 保安
D1208 道路交通管理
D1209 工商行政管理事务
D1210 人力资源管理事务
D1211 社会保障事务
D1212 民政服务与管理
D1213 社会福利事业管理
D1214 计量与测试技术
D1215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D1216 标准化及质量监督
D1217 文秘
D1218 公关礼仪
D1219 物业管理
D1220 家政与社区服务
D1221 老年人服务与管理
D1222 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
D13 文化课类
D1301 思想政治
D1302 数学
D1303 化学
D1304 地理
D1305 语文
D1306 信息技术
D1307 生物
D1308 体育与健康
D1309 外语
D1310 物理
D1311 历史
D 教育学
D 教育理论
3、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任教*
E01 思想政治
E02 语文
E03 外语
E04 数学
E05 信息技术
E06 物理
E07 化学
E08 生物
E09 历史
E10 地理
E11 体育与健康
E12美术
E3401 音乐
E3402 心理健康教育
E3403 劳动技术
E3404 通用技术
E3405 英语
4、初级中学教师资格任教*
F01 思想品德
F02 思想政治
F03 语文
F04 数学
F05 外语
F06 社会
F07 历史
F08 地理
F09 自然
F10 物理
F11 化学
F12 生物
F13 体育
F14 音乐
F15 美术
F16 劳动
F17 劳动技术
F18信息技术
F3401 信息技术
F3402 心理健康教育
F3403 英语
5、*教师资格任教*
G01 思想品德
G02 思想政治
G03 语文
G04 数学
G05 外语
G06 社会
G07 历史
G08 地理
G09 自然
G10 物理
G11 化学
G12 生物
G13 体育
G14 音乐
G15 美术
G16 劳动
G17 劳动技术
G3401 信息技术
G3402 英语
6、幼儿园教师资格任教*
H 幼儿园
咨询报名热线:谢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