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员(师)招生简章
物业管理在*发展前景广阔,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2003年6月8日,国务院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其中第33条明确规定物业管理从业人员须持证上岗。
根据2009年深圳市劳动和社会局文件,物业管理员、助理物业管理师与物业管理师被列入2009年度深圳市招调员工*工种。因此,获取物业管理师(员)的证书更有了双重的意义。
一、培训对象: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和准备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职业等级:共分三级:物业管理员(四级)、助理物业管理师(三级)、物业管理师(二级)
三、申报条件:
物业管理员(四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本职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3. 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毕业证书。
助理物业管理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物业管理员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物业管理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助理物业管理师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本科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本职业物业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