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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消防、二级消防工程师培训课程内容
考核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
颁发:《*人民共和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
上课周期:常年滚动开班
上课时段:周末或平时晚上
更新开班:常年滚动开班
提供资料:1寸照片2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学历复印件2份
报名地点:杨浦四平 杨浦赤峰 五角场 普陀 浦东百伴 浦东浦建路 浦东川沙 浦东上南 浦东金桥 中山公园 徐汇商院 闸北 黄浦 莘庄 宝山 南汇 奉贤 金山 松江 嘉定 青浦 崇明
[课程介绍]
一.总 则
1.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与管理质量,根据《*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3.*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制度,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制度统一规划。
4.本规定所称注册消防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5.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二.考试
6.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7.公安部组织成立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工作,研究建立并管理考试试题库,提出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一级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会同公安部确定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9.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并研究确定本地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合格标准。
10.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共同用印的《*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该在*范围有效。
11.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颁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用印的《*人民共和国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该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三.注册
12.公安部消防局是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为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并负责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注册的初步审查工作。
13.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并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经批准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通过聘用单位向本单位所在地(聘用单位属企业的,通过本企业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注册申请材料。
14.注册证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年。注册证在有效期内是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消防工程师本人保管、使用。
15.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时,须符合本规定继续教育要求。 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16. 继续教育是注册消防工程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各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四.执 业
17.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 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
(2) 消防安全管理与技术培训;
(3)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火灾事故技术分析;
(6)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1)除100米(含)以上公共建筑、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
(2)除250米(含)以上高层公共建筑、大型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外的消防安全管理;
(3)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及以下建筑的消防设施检测与维护;
(4)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
(5)省级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技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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