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六条 2019年学校面向多个省(市、区)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均以各省(市、区)招生公布的信息为准。生源分布在湖南、内蒙古、辽宁、山西、江西、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海南、重庆、四川等16个省份。招生专业及专业方向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眼视光技术、医学美容技术、护理、护理(康复护理方向)、护理(老年护理方向)、护理(德语方向)、助产、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疗设备应用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医学影像技术、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等19个。
第七条 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将通过学校网站、学校微信平台和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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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职高对口类分类录取。
第十条 我校除助产专业限招女生外,其它专业考生均无男女比例要求;所有专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但无身高体重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市、区)教育考试院规定设置投档比例。
第十二条 高考成绩达到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严格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对实行志愿顺序的省份,在志愿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志愿线上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志愿报考我校的线上考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教育考试院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原则上按照公布的各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十四条 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择优录取,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分别按照其第二、第三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各专业均无专业加试要求和相关科目成绩特殊要求;考试语种不限,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对省教育考试院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结束后,考生可登陆我校网站或考生所在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详情将在学校招生网和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奖学金(8000 元/年.人)、励志奖学金(5000 元/年.人)、助学金(一等助学金 4000 元/年.人、二等助学金 3000 元/年.人、三等助学金 2000 元/年.人)、学校奖学金(一等奖学金 1000 元/年.人、二等奖学金 700 元/年.人、三等奖学金 400 元/年.人)。另我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