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自考:什么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创立。
*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一条: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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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Self-taught higher education examinations),简称自学考试、自考。
1981年,我国开始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1988年,国务院颁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1988年,《*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
自学考试制度是世界上规模大的、能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和学习型社会特点的开放式高等教育制度,它以考试为主导,以个人自主学习为基础,有广泛的社会教育资源参与助学活动,是富有*特色的"没有围墙的*",是自学成才的摇篮。
自学考试学习方式灵活、工学矛盾小、费用低,实行"宽进严出","教考分离",凡*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参加自学考试。自学考试采用学分累计的方式逐步完成学业,学习者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完成毕业论文或其他教学时间任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取得相应毕业证书,承认其学历。符合学位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有学位授予权的主考学校依照有关规定,授予学士学位。
自学考试为人民群众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提供了机会和制度,深受社会各界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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