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常见问题解答
1.什么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2.山东省自学考试每年考几次?
目前山东省自考每年安排三次考试,分别在4月、7月和10月。原则上各专业所有课程一年内安排一次考试。每门课程安排的考试时间及考试单元相对稳定。
3.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是否可以申请学位?
同时符合山东省教育厅和主考院校关于高等教育成人学士学位申请条件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向主考院校申请成人学士学位。
4.
"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试点"是指经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批准的相关院校(试点院校)组织在校生参加自学考试的一种形式。
其专业计划课程设置分为"统考课程"和"实践课程"两部分。所有课程按要求参加统一考试。
实践课程的作业成绩根据参加试点考生所获得的职业技能培养、考核成绩,折算成相应的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学分,占该课程总成绩的50%,参加统考成绩占50%,2项成绩合并计算该课程总成绩。
"在校生实践课程考核试点"新生每年12月份注册,注册2年内不得借考、转考,注册2年后方可办理毕业手续。注册满5年仍未毕业的,按社会考生对待,所有课程成绩长期有效。
5.自学考试报名收费标准?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鲁价费发[2012]31号)文件,内容见。
6. 考前需要做好哪些准备?
(1)考试前下午4:00以后,考生须到考点熟悉考场,以*时跑错考点、考场耽误考试。
(2)考生应准备好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考试通知单、2B铅笔、0.5mm黑色碳素签字笔、橡皮等必要的考试物品。
7. 考生入场时需要交验哪些证件?
需交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和《考试通知单》。
8. 自学考试入场和出场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按教育部考试中心《考务管理工作规定》,开考15分钟后,考生不得进入考点考试;开场120分钟后,准许考生交卷出场。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续考,也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9 山东省自考对违规考生是如何处理的?
按照《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等有关规定,对违纪作弊考生依据情节轻重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一是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是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10)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11)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12)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1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4)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是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10. 随身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但未开机,是否违规?
按照《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规定,严禁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否则按违纪论处。
11. 《课程合格证书》有何用途?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合格证书》(简称为《课程合格证书》)是考生课程合格的凭证,是考生办理转考、申请毕业的主要依据,请考生务必及时领取,妥善保存。
12.
(1)未毕业的考生,持全部《课程合格证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件,到济宁市自考办申请开具《山东省课程成绩证明》,然后再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考籍科办理相关手续。
(2)已毕业的考生,持毕业证书原件、《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考籍科申请开具《山东省课程成绩证明》。
13.毕业及实践(技能)环节考核如何报名考试?
(1)考生按规定的时间,登陆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报名。报名成功后,自行打印《考试通知单》
(2)报名时间:上半年为6月18-24日;下半年为12月18-24日。
(3)考试时间由主考院校确定。考生报名后,应主动与主考院校联系,并随时关注主考院校继续教育(成人教育)的网站,并按照《考试通知单》上的时间和地点按时参加辅导和考核。
14.毕业及实践环节考核成绩如何查询?
毕业及实践环节考核的成绩,在每年5月中旬和11月中旬公布。考生可登录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或济南自考网查询,不再发放成绩单。
15. 毕业申报的条件是什么?
参加高教自考、实践课程考核试点的考生,具备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毕业。
(1)按考试计划考完本专业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论文、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实践环节考核),且考试(考核)成绩合格。
(2)申请本科毕业,必须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16.
《毕业生登记表》入本人人事档案,必须由考生本人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黑色)认真、规范、如实填写,不得他人代填。《毕业生登记表》一式两份,不得涂改或复印。
"联系电话"栏,应填写本人单位或家庭的固定电话号码;"手机"栏,应填写本人使用的手机号码,并确保畅通。
"考试成绩"栏中的"课程名称"应按照实际考试合格课程名称填写;课程填写顺序参考《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手册》中的顺序。
17. 交验毕业材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考生应按照《毕业申报信息核对确认单》上规定的时间和组别,办理毕业审核手续,上交毕业材料。
上交的各类证书原件,请在上方空白处用铅笔注明申请毕业的专业名称和准考证号码。
18.
如考生丢失自学考试毕业证书,可携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省考院自考处考籍科(济南市历下区南圩子门外街1号(朝山街南口))补办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具有与毕业证书同等法律效力。
19.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是考生的学籍档案材料,与毕业证书同时发放。考生领取后,应立即上交至所在单位组织、人事*存入考生人事档案。
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丢失,怎么办?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登记表》一旦丢失,原件不得补办,但考生可持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考籍科(济南市历下区南圩子门外街1号(朝山街南口))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1.
考生或用人单位可以登录*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和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考试网:)查证。也可到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考籍科(济南市历下区南圩子门外街1号(朝山街南口))查询认证。
22.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使用和待遇等方面有哪些政策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科(基础科)或本科毕业证书获得者,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非在职人员(包括 农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根据需要,在编制和增人指标范围内有计划地择 优录用或聘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获得者的工资待遇:非在职人员录用后,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 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低于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的,从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按普通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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