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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护士职业院校招生简章,护士学校_湘潭卫校

日期:2024-08-22 15:05:36     浏览:85    来源:湖南高专
核心提示:湘潭医卫职业技术*2024年招生简章高考填报志愿即将开始,湘潭医卫职业技术*面向*31个省市自治区(港澳台除外)招生,欢迎各位考生报


湘潭医卫职业技术*2023年招生简章

高考填报志愿即将开始,湘潭医卫职业技术*面向*31个省市自治区(港澳台除外)招生,欢迎各位考生报考湘潭医卫职业技术*!

 



湘潭公办卫校,医学学校招生要求,报名条件(,报名方式,报读指南:

电 话:0731-86459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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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总则

*条  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学校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国标代码为12846,湖南省招生代码4369。学校办学地址:校本部位于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拥中路,邮编:411102;河西校区位于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路54号, 邮编:411100 。

第三条  我校是经湖南省人民*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办学层次为高职专科,学制三年,毕业生符合条件者颁发经教育主管*审核、编号、网上注册的湘潭医卫职业技术*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为更好地规范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成立了由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及各二级*(部)、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2019年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贯彻落实和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招生政策;负责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和招生章程、确定招生规模和专业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

第五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招生工作常设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根据学校的招生工作方案,执行招生政策,完成全校招生工作计划制订;组织、培训招生宣传队伍;整合资源,落实招生计划;做好各种招生宣传资料的设计、印制等工作;加强与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的密切联系,及时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反馈信息和提出建议等。

 

第三章 招生专业及计划

第六条 2019年学校面向多个省(市、区)招生,分专业招生计划均以各省(市、区)招生*公布的信息为准。生源分布在湖南、内蒙古、辽宁、山西、江西、福建、广东、广西、贵州、云南、海南、重庆、四川等16个省份。招生专业及专业方向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口腔医学技术、眼视光技术、医学美容技术、护理、护理(康复护理方向)、护理(老年护理方向)、护理(德语方向)、助产、药学、中药学、医学检验技术、康复治疗技术、医疗设备应用技术、卫生信息管理、医学影像技术、医疗器械维护与管理、老年保健与管理等19个。

第七条 学校招生专业和计划将通过学校网站、学校微信平台和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继续推进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职高对口类分类录取。

第十条 我校除助产专业限招女生外,其它专业考生均无男女比例要求;所有专业要求考生身体健康,但无身高体重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各省(市、区)教育考试院规定设置投档比例。

第十二条 高考成绩达到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校严格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对实行志愿顺序的省份,在*志愿不足的情况下,录取非*志愿线上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志愿报考我校的线上考生。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考生所在省(市、区)教育考试院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原则上按照公布的各专业招生计划执行录取,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

第十四条 对于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择优录取,即优先满足考生的*专业志愿,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则分别按照其第二、第三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按照考生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其它按志愿未能录取满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或服从专业调剂但各专业计划已录取满额的作退档处理。对不符合*招生有关规定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各专业均无专业加试要求和相关科目成绩特殊要求;考试语种不限,但学校仅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对省教育考试院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

第十八条 除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工作结束后,考生可登陆我校网站或考生所在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录取查询方式查询录取结果。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各项代收费等费用,详情将在学校招生网和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 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可享受*奖学金(8000 元/年.人)、*励志奖学金(5000 元/年.人)、*助学金(一等助学金 4000 元/年.人、二等助学金 3000 元/年.人、三等助学金 2000 元/年.人)、学校奖学金(一等奖学金 1000 元/年.人、二等奖学金 700 元/年.人、三等奖学金 400 元/年.人)。另我校设有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并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合理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督导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由纪检监察*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省教育厅、省教育考试院督导与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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