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谁认识这个小三一对一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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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在之前分享过一篇文章,讲述的是丈夫与妻子分居后,发现妻子带一个陌生男子回到岳父岳母家,丈夫便与家人商议一起前去"捉奸"。在确定妻子有奸情之后,深更半夜从妻子居住房屋的灶房后墙角拆墙砖翻入灶房后,进入到妻子居住的房间,将妻子和该男子打伤。
报警后,丈夫及其家人不仅主动赔偿75000元请求妻子和该男子谅解,还被法院认定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因此遭遇刑事处罚。想要详细了解的,可以点击阅读《"捉奸"不成,反而将自己和家人送进监狱,他太糊涂了》。
看完文章,有些读者很愤慨,评论说"请问,不用这样极端的方式,你能有证据吗?没有证据怎么能判断人家出轨"、"不这样做谁管",还有读者说"遇到这样的事能冷静下来的只有圣人。不要求他谅解,出来再打再进再出再打。"
看完评论,有些说的确实让人解气,心中的正义感得到了满足,犹如看到武松发现潘金莲出轨后,狂揍西门庆、怒打潘金莲一样,让人心中的那一口恶气得以抒发。
但在法制健全的现代社会,我们在做一件事情之前,必须要想想这个事情做了之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我们可不可以不再凭借一腔热血、盲目冲动地只知道用拳头解决问题?我们是否可以采用合法的手段、运用法律的武器去制裁这些你看不惯的人呢?
法律是*低限度的道德,"出轨"违背道德要求是毋庸置疑的,但对于"出轨"这事,也可以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分成几级,情节*轻的是"一夜情"之类的,其次是同居但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严重的是同居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重婚的。那么,对于不同的"出轨"情形,我们应当怎样分别应对呢?
对于*严重的情形,将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是自诉案件,也就是需要被害人自己主动起诉。自诉案件一般需要被害人提供初步证据,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关证据,被害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必要的,可以依法调取。
对于两种情节较轻的"出轨"情形,在夫妻离婚时,法院将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时多分一些给无过错方,无过错方也可以要求过错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
所以,"出轨"的受害者要做的*重要的事情就是搜集到足以让法院采信的"出轨"证据,很多受害者对如何取证有困惑,尤其是大家对相关法律不了解的,更是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八种:(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首先,如果出轨方是个敢作敢当的汉子,当庭承认自己出轨,对于这种构成自认的当事人陈述,法院一般是采信的。
如果对方当庭否认自己出轨,则夫妻另一方必须举证。就书证而言,可以提供记载有出轨方出轨内容的忠诚协议、悔过书、认罪书之类的协议,反映出轨方与异性在一起的报警回执、开房记录、照片、银行转账流水、租房合同、居委会或村委会居住证明等。就物证而言,可以提供出轨方收到或者送出的有爱情寓意、一般只有恋人才会互相赠与的特殊物品。就视频资料而言,可以提供反映对方出轨的视频、记载有对方承认出轨事实的录音等。
就电子数据而言,可以提供反映双方密切交往的电子邮件、微信、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就证人证言而言,可以提供知晓出轨方出轨事实、看到出轨方与其他异性交往、生活的邻居、朋友的证人证言。就鉴定意见而言,可以提供孩子并非自己亲生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勘验笔录,司法实践中比较少用,暂时没有想到具体例子可供参考。
所以,要证明对方"出轨",可以搜集、提供的证据很多,不必采用破门而入的"捉奸"方式,那样做只会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