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老师职责
一、认真贯彻*幼教法规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努力做好班级工作,使幼儿在体、智、德、美各方面得到发展。
二、始终把养成教育贯穿于幼儿的一日生活之中,结合本班幼儿的年龄特点和个体差异,贯彻二期课改精神,安排教育内容;制定班级教育工作计划,并有计划有秩序地组织实施,开展各类教育活动。
三、观察、分析并记录幼儿的发展情况,做好各项活动的记载和效果记录。积累经验,找出差距,研究改进措施,不断提高保教质量。
保育员职业定义
在托幼园所、社会福利及其他保育机构中,从事儿童基本生活照料、保健、
自理能力培养和辅助教育工作的人员。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
职业能力特征
人格健全,身心健康,热爱儿童,有责任心,有一定的语言表达和组织能力,
观察力敏锐,身体灵活
保育员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 1 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
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6 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②或相关专业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
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
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