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广州初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职称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生,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考生,除具备第(一)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三)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考生,除具备第(一)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计算,一般自《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证日期始计算到2013年12月底止,但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的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应不早于全日制学历毕业时间。取得非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学位)的,其取得学历(学位)前后的会计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
通过*统一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并具备第(一)点所列基本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988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人员如需报名中级资格考试,应携带有关证件到现场确认点现场审查报名。
(四)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考生,除须具备第(一)点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取得会计师等财会类中级资格(即会计师、审计师、统计师和财政税收专业的经济师)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
2.取得财会类专业博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3.具备高级会计师资格,但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需申报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人员。
(五)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的有关要求,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应根据相应级别报名条件规定,填写并打印提交&lduo;*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rduo;,提交*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居民身份证明和本人近期大一寸免冠照片等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