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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答复:
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2、根据《*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3、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为贯彻落实转变*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税务总局决定对《*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第五条修改为:‘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依据《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本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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