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鉴定对象和等级
从事或准备从事建(构)筑物消防员(即从事建筑物、构筑物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检查和建筑消防设施操作与维护等工作)以及灭火救援工作的人员。
建(构)筑物消防员(消防设施操作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职业等级;
灭火救援员(消防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职业等级。
二、鉴定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工作连续见习1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取得经*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行政*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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