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6月10日 穗国税发[2009]181号
广州市*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包括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和从化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开发项目的,自2008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计税毛利率暂按3%确定。
二、除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以外的其他开发项目,自200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计税毛利率暂按15%确定;2008年度(税款所属期)的计税毛利率按20%确定。
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2009年5月6日 粤国税发[2009]79号
广州、各地级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转发给你们。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补充如下意见: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确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六日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章 总 则
*条 根据《*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备案。
(二)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 企业出现《*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 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 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