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规范我市旧船舶交易管理,加强我市旧船舶交易服务税收征管,防止旧船舶交易中的开具非法票据等违法行为,现就有关旧船舶交易服务税收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由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所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印制、购领和使用《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所船舶交易服务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船舶交易服务专用发票》,式样见附件),该发票套印*统一发票监制章。有关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审批,按照*税务总局、省局、市局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为加强对广州市船舶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由广州市越秀区地方税务局委托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所,对广州地区进行旧船舶交易双方,分别按产权交易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代征船舶交易印花税。
三、本通知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