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房地产开发公司财务小黄致电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称其所在公司开发的写字楼在1999年已交付使用并对外出租,而且在“开发成本”帐上列支了水电*的“永久增容费”,那么这笔水电增容费是否需要计算缴纳房产税呢? 为此,小黄专门拨打了12366地税咨询台进行咨询。
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解释,根据相关规定,企业的 “固定资产”科目核算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而水电增容费属于这部分支出;根据《*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广州市的减除幅度为30%。
因此,广州地税提醒纳税人,电力、供水增容费是属于房产开发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应缴纳房产税。 (谭丽云 廖镇清 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