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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明确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过渡期优惠政策

日期:2009-10-21 00:00:00     浏览:497    来源:广州会计培训网

   日前,记者从广州市地税局了解到,2009年1月1日起,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须统一缴纳房产税,此前已申请备案登记享受三年减免城市房地产税优惠的又尚未到期的企业,可在2009年1月1日后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根据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以下统称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将依照《*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缴纳房产税。为做好该政策的过渡工作,广州市地税局明确:外商投资企业2009年1月1日前新建或新购置房产,已申请备案登记享受三年减免城市房地产税优惠的,如尚未到期,可在2009年1月1日后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符合减免规定但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企业,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补办,享受减免税优惠至期满为止;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减免优惠。
   市地税局表示,自2009年1月1日起,除符合上述规定的企业可享受房产税过渡期优惠政策外,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要严格按照《*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将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不得再享受减免房产税优惠的项目。(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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