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不少纳税人致电广州地税12366咨询台,咨询今年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后,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基数也作了调整,那么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免税标准目前是多少。广州地税表示,今年住房公积金*免税缴存基数由去年的10047元调高至11340元。
市地税12366咨询台进一步解释,根据规定,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同时,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据了解,广州市统计*公布的2008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80元。据此计算,2009住房公积金年度(即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允许单位和职工个人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上限为11340元/月。“免税线”与2008年的工资基数*上限10047元相比,提高1293元。也就是说,今年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规定比例范围内和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1340元以下,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税,超过部分则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新调整的政策从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市地税局强调,必须是单位和个人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基数和比例均符合上述标准和比例,才能准予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若任何一方超基数或超比例缴存的公积金,都必须将超出部分公积金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有关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的问题,市民可拨打市地税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咨询,或登录广州地税网站查询。(潘樱)
计算:陈先生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为12000元,超过住房公积金扣除上限标准11340元;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均为20%,超过12%的幅度,根据规定,单位为陈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2400元(12000×20%=2400元),只允许在税前扣除1360.8元(11340×12%=1360.8元),其单位超标准和超比例为陈先生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1039.2元(2400-1360.8=1039.2元),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陈先生本人每月缴付的住房公积金2400元(12000×20%=2400元),只允许在税前扣除1360.8元(11340×12%=1360.8元),其超标准和超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1039.2元(2400-1360.8=1039.2元),不予在税前扣除。
陈先生7月份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10000+2400)-(1360.8+1360.8)-2000=7678.4元
2、应纳税额=7678.4×20%-375=1160.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