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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及营业税法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技巧及税收筹划

日期:2009-11-15 00:00:00     浏览:575    来源:广州会计培训网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随后的《*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版)和《*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版)也获得通过,取代了原来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2009年1月1日开始实行。该两部法规的修订出台是在我国特殊宏观环境下的产物,为配合我国从生产型增值税全面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在两部法规修改中,关于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有关规定与原来的规定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这对于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新增值税和营业税法下,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到底怎样进行正确税务处理?企业应该怎样进行纳税筹划以至合理合法减轻纳税负担是摆在当今企业面前的一个紧迫性问题。为了让当前的企业正确处理自身今后发生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纳税事项,笔者把新增值税、营业税法下的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技巧及纳税筹划技巧的研究成功呈现给大家。希望能够对广大的企业财务人员特别是企业的财务总监有所帮助。

  二、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新法律依据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各自实施细则对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进行了重新的规定。

  (一)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1、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修订版》的有关规定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 修订版》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本条*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内。前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50%以下。六条  纳税人发生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分别核算自产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营业额,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自产货物的销售额。第七条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和非应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年度终了,纳税人应对按月计算无法划分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进行年度清算并调整。

  (二)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1、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的应当缴纳营业税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统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第九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2、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版》的有关规定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修订版》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第七条另有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单位及个体工商户在内。第七条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涉及到自产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建筑业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建筑业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建筑业营业额。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比较分析

  (一)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加工和修理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务活动)。混合销售的特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增值税实施细则中规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均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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