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由于近年来法学专业毕业生传统就业领域接收能力的限制,越来越多的法学*生将到企业从事法务工作、担任法律顾问作为自己就业求职的另一重要选择。
(一)行业状况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迅速开展起来的。1997年3月,人事部、*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决定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1997年5月,*经贸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对*企业法律工作进行了必要的规范。目前,*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已达10万多人,通过1998年、2000年、2002年三次*执业资
格考试,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有3万多人。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方面,一些企业设立专门的企业法律事务*,名称大致相同,有的称作法律事务部(或者是法律顾问室),有的称作法务部(或法务室)等。有的是企业的一级*,有的是二级*。也有企业仅仅设
立专职的企业法律事务人员,分别有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专员、法务专员、法律主管、法律秘书等不同名称。
在不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地位各不相同。企业法律事务*或人员,在有的企业深受领导重视,成为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参谋;有的却得不到重视,仅成为企业的灭火器,专门负责处理企业与客户纠纷、收拾烂摊子等。同样作为企业法律顾问、法律事务专员等,在职业要求上,有的要求是专职律师,有的是兼职律师,或者是法律专业人员。在待遇方面,有的享有副总级待遇,有的享有*经理级待遇,有的享有主管级待遇,也有的只享有业务员待遇,薪酬自然也就差异很大。从上述状况不难看出,目前我国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设置、法律事务人员职位名称、任职资格、基本待遇等都不很统一,差异较大。这种差异往往使得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地位不清,待遇与实际工作状况不符,容易造成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发展前景不明确,人心不稳定,使得从业人员出现流动性大、稳定性差等问题。
(二)发展前景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要求,对企业法律顾问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今后一个时期,*重点企业法制建设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紧密围绕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加快推进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中,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全面落实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的各项职责,重视发挥好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特别是总法律顾问的作用,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具体来讲,要建立科学、规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明确企业法律顾问处理企业法律事务的权限、程序和工作时限等。同时,要完善法律管理职能,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与业务*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当然,这一切都需要所在企业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和物质保障,支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以及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
为逐步适应国际竞争要求,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近年来*有关*于2002年开始在*重点企业开展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和推广工作。试点企业多数为大型或特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行业涉及军工、民航、石油石化、电子、电信、建筑、冶金、能源、金融、商贸等领域,得到广大企业的积极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