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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会计继续教育每年什么时候开始,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时间

日期:2021-08-02 16:10:07     浏览:868    来源:会计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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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江苏省会计继续教育的起止时间是什么时候?怎么有的地方不一样呀?

如果你是11年考试合格的,那2011年度的继续教育就免了。从2012年度开始教育。具体的时间:江苏省的各个区都 不同,你*咨询下财政*或登入财政局网站查询,网上都有通知。

2.2021年江苏会计继续教育什么时候开始

2021年会计继续教育规定发布,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同时废止。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章 总 则   *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完善知识结构、全面提高素质。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基本要求,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全面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统筹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形成**规划指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配合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政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督指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八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财政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框架,定期发布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有:   (一)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高端会计人才培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二)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教育行政主管*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继续教育管理*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四)继续教育管理*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同时,积极推广网络教育等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三条 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三)参加*教育行政主管*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四)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五)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六)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第十四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   用人单位应当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省级财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进行登记,如实记载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组织的继续教育和会计相关考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的继续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应当根据会计继续教育机构或用人单位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指定网站,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继续教育管理*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面授教育机构还应有相应的教学场所;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应当充分发挥*会计、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根据考试或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并在培训结束后及时按照要求将有关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财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或中央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管理*应当加强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考核与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应当依法对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管理*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四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十九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可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中央主管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3年8月27日印发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同时废止。

3.2021年淮安毕业的会计继续教育什么时候开始

2021年淮安毕业的会计继续教育什么时候开始已经开始报名:江苏淮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以接受培训为主。会计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主管*认可的接受培训的形式;  ①参加在继续教育主管*备案并予以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培训;  ②参加继续教育主管*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和会计培训;  ③参加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类脱产培训;  ④参加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  ⑤继续教育主管*认可的其他形式。  (2)在职自学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在职自学形式包括:  ①参加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会计、审计、财务管理、理财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会计硕士专业学位(MPAcc)等*承认的相关专业学历教育;  ②独立完成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财政*或会计学术团体认可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③系统的接受与与会计业务相关的远程教育和网上培训;  ④其他在职自学形式。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是不再以24小时计算,而改为每年要修够24个学分再计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规定》(财会【2013】18号文)具体列出了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关于学分的折算标准。

4.2021会计继续教育都有那些地区开始了?

202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已开始地区 北京 四川 江苏 重庆 内蒙 山西 新疆 河北 天津 宁夏 辽宁 福建 云南 贵州 湖北 - 宁波 青岛 兵团

5.202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已开始地区

2021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已开始地区 北京 四川 江苏 重庆 内蒙 山西 新疆 河北 天津 宁夏 辽宁 福建 云南 贵州 湖北 - 宁波 青岛 兵团

6.2021年会计继续教育开始了

2021年会计继续教育开始了~!四川 广东 广州 深圳 上海 北京 江苏常州 福建 泉州 厦门 湖北 宜昌 宜都 天津 新疆山东青岛潍坊聊城 浙江 宁波会计继续教育进行中~!代办学习强国,继续教育四川 重庆 山东 安徽 江西 上海等地 可补2021年会计继续教育!广东多地区,截止补继教!!!

7.*各省市2021年度会计继续教育详情

2021年会计继续教育正在进行中,截止目前已有多省市继续教育入口开放,根据规定会计继续教育面向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符合要求的人员赶快来参加吧!1、2021年继续教育入口开放情况点击进入学习入口:*会计继续教育学习入口2、学习流程一、进入后在左侧区域寻找并点击所属地区进入各省市报名登录页,进入各省市报名登录页后输入“身份证+姓名”进行缴费选课。(注: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前一定要完成信息采集!信息采集!信息采集!)信息采集可参考:财政厅正式通知!这些人员请尽快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否则连会计考试都无法报名!详细流程可参考:2021年度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上线!一文图解学习流程很多人问做会计一定要参加继续教育吗?哪些人可以不用参加?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不参加继续教育有哪些不好的后果……3、参加继续教育人群及时间需要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包括:1、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1、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该在取得相关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2、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4、哪些情况不需要参加继续教育?根据*财政*2021年发布的《关于印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财会〔2021〕10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十二条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可见,学员每年都需要完成至少90学分的会计继续教育要求,具体情况以当地相关*要求为准,那么,学员怎样抵免这90学分呢?《通知》第十三条如下规定:1、参加考试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初级会计、中级会计和高级会计。其他相关会计考试包括注册会计师。2、参加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3、学历教育参加*教育行政主管*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4、研究课题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5、发表论文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6、出版书籍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7、其他形式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央主管单位制定。5、继续教育常见问题1、如果当年通过了注会一科,或是通过初级、中级考试,都可以抵当年继续教育,可以申请折算学分吗?另外,在2021年4月份,北京财政局还发文明确: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仅过一科也可以折算学分!重点:①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② 参加*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③ 参加*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因会计继续教育各省要求不同,请以各省发布的相关政策为准)2、有会计证书还需要继续教育吗?如果有会计证书,或是从事会计工作则需要进行继续教育,如果两者都不符合,暂时就不需要继续教育。3、会计继续教育异地问题会计继续教育的学分,在*范围内当年度有效。4、之前考过初级,但是没从事会计工作,我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吗?需要参加5、我是*生,去年考过初级,今年要参加继续教育吗?不需要!在校*生可申请免继续教育。基于各省继续教育的差异性,具体详情还请咨询一下当地财政*。6、今年刚参加会计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吗?在参加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即可。7、一直在做会计,之前都没参加,现在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吗?需要8、2021年需要多少学分?比如:北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8.江苏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时间

应该今年就要继续教育了,去当地财政局指定的地方买继续教育的卡,好像80块,然后去网上继续教育,上面有网络课程和考试,不过不难,时间应该是年底截止吧。江苏省内应该规定一样的,具体你打电话去当地财政局问问吧。

通过小编辛苦整理的相关知识:江苏省会计继续教育每年什么时候开始,相信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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