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汽车维修管理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济南市的汽车维修将有法可依。
中*校场地不得修车
根据条例,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不得使用中*校、幼儿园区域内的场地,不得在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员密集区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产生噪声、有害气体等污染的汽车维修经营。济南将对汽车维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的,或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等无效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或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的,将被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违法所得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承修报废车辆将遭重罚
条例规定,汽车维修经营者在从事汽车维修经营活动中,不得对载有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和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罐体进行维修;不得更改发动机号码和车架号码;不得承修已报废的车辆;不得擅自改装车辆。
对于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车辆,或承修已报废的车辆,或擅自改装车辆的经营者,将被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保证期内有维修问题无偿返修
条例规定,济南市汽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经营者公示执行的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规定标准,即整车修理或者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万公里或者一百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五千公里或者三十日;一级维护、小修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二千公里或者十日。质量保证期从车辆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期限以先达到者为准。在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所修车辆无法正常使用的,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
擅自变更维修项目费用自担
条例规定,对送修车辆,汽车维修经营者应进行修前故障诊断,告知托修方诊断结果、需要维修的项目、维修方案、维修工时费用预算及所需配件品名、型号、生产厂家和价格,并与托修方依法订立维修合同。
如果在维修中变更维修项目、增加维修费用,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事先征得托修方同意,未征得同意所产生的维修费用将由汽车维修经营者承担。
在保障托修方知情权方面,条例规定,汽车维修经营者应在收费窗口或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工时定额名录、维修工时单价标准、常用配件价格、配件加价率、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受理投诉电话,还应将原厂配件、副厂配件和修复配件分别标示,明码标价,供用户选择。在汽车维修竣工出厂时,经营者应向托修方出具维修结算清单,分项列出工时、配件、材料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