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也整理了很多关于空挂户口动迁上海信息,以及大家所关心的这些问题上海公房动迁利益分配,哪些人能享有动迁利益?动迁利益怎么分?,上海动迁房内承租人已死空挂户口的人也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还可以享受动迁吗?,上海市公房动迁征收中“空挂户口”的认定,上海拆迁只是空挂户口能不能补偿,上海知青动迁安置.他是空挂户口,同意他人*户口要慎重,避免房屋拆迁起纷争,在上海空挂的户口动迁时有补偿吗?,知青按政策落户上海,但空挂户口,有没有资格拿动迁款???
1.上海公房动迁利益分配,哪些人能享有动迁利益?动迁利益怎么分?
大家好,我是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方达律师 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上海公房动迁,动迁利益怎么分”这个法律问题。大家都知道,房屋动迁分私房动迁和公房动迁,私房的话之前我已经做过一期视频,大家可以翻一翻,今天就不展开了。今天为什么要说公房动迁利益怎么分这个法律问题呢,原因有2个,一是背景,这两年上海这边加大了旧改力度,尤其是在虹口、杨浦、静安等地区,已经拆了好几万户,这是个背景。二是很多居民有这方面疑问,因为很多旧房子动迁后,家庭成员之间对动迁款的分配产生了疑问,互相不理解,然后又产生了矛盾纠纷。有了纠纷之后就有很多居民咨询我,问谁能享受公房动迁款这个问题。所以,本期视频就给各位居民讲讲,希望能起到一定普法作用。当然,影响公房动迁利益的因素很多,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今天主要讲的是一个大方向。接下来说*个知识点,公房动迁中,那些人能享有动迁利益?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先看看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说法,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的意见,只有公租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才享有拆迁利益。换句话说,享有动迁利益有两个前提条件,要么是承租人,要么是同住人。承租人比较好理解,每套公房都会有一本叫“公房租赁凭证”的房本,这个房本上登记的一般就是承租人。那什么叫同住人呢?从法院的意见中可以看出,“同住人”作为主张动迁利益和公房利益的前提身份条件,怎么认定显然非常重要。那是不是有户口的就叫同住人呢?我们再看看上海高院的意见。同住人的定义是这样的,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这条规定的意见,我总结下来,教大家一个口诀方便记忆,听好了:有户口、住一年、无房户,那么符合这些条件的一般就属于同住人,有权享有利益。相应的,就算有户口,但没住一年或者在外有福利房的情况,就不符合同住人标准了。那同住人和承租人之间,动迁利益一般怎么分呢?按照规定,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有特殊情况的除外。那么,法律对于同住人规定的这些条件,万一有些人有特殊情况的,不满足的话,是不是还有权分到动迁利益呢?最近老王就遇到这个问题,老王啊有户口,但几十年没有实际居住,但在外一直借房住,现在公房动迁了,老王的兄弟说老王是空挂户口,不能分动迁款,那老王就有个疑问,自己到底算不算空挂户口,是不是有权享有动迁利益呢?我们来看看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案例怎么说。位于本市江浦路的一套公房,使用面积19平方,承租人是刘一,这套公房是上世纪60年代刘一的父亲老刘单位分配的,当时承租人是老刘,老刘呢一共有4个子女,刘一是大儿子,刘二、刘三是女儿,刘四是小儿子。老刘一生娶过2个老婆,刘一是大老婆生的,刘二、三、四是小老婆小张生的。后来,老刘去世,承租人变成小张,再后来到了1992年,小张也去世了,承租人变成了刘一,刘一成为承租人后就一直和家人居住在里面。这套公房虽然小,但有2个户口本,一共有12个人户口在内。2021年初的时候,老公房被*征收,刘一作为承租人和动迁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其中三块砖222万,其它奖励补贴198万,一共能拿420万左右。这个时候,刘四找到刘一商谈动迁款分配的问题,原来,刘四户口也在内,而且,刘四在外没有任何住房,一直借房子居住,属于典型的无房户。但是,刘一认为,刘四20多年前就搬走了户口也迁出,虽然后面户口又迁回来了,但没有回来实际居住过,属于空挂户口,无权分到动迁款。这时,刘四急了,刘四认为,自己之所以搬出公房,是因为公房面积太小,而且刘一一家人当时都在住,非常挤,自己为了维持亲情主动搬出,现在反而好心办了坏事了?我们先进行法律分析,刘四算不算同住人这个问题。我综合分析了案情,按照上海高院的2004 3号文的规定,在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属于同住人。这种情况呢,一般是公房面积小,人住不下或者关系不好,有人就在外面借房子住,户口还在,虽然没居住,但也属于同住人。而本案中,刘四刚好符合这个条件,所以我认为刘四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同住人,应当享有份额。这个案子从一审法院打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后来二中院在2021年9月公开进行了开庭审理,我提出的主要3点意见,归纳下来是1、刘四有户口,而且户口在内20多年之久;2、公房的来源是刘四的父亲,刘四作为子女对于公房原本享有居住权,3、刘四没有居住的原因在于为了维持亲情主动搬出,符合2004 3号文的特殊情况,4、刘四在外没有住房,也没有福利房,一直借房居住,属于居住困难。*,在2021年10月16日,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刘四因为公房面积小而没办法居住,在外又属于居住困难,而且户口在内,属于同住人之一,*判决刘四依法分到140万动迁款。通过这个判决案例可以看出 ,对于公房同住人的认定不是单一的,会有很多特殊情况,今天由于时间问题先到这里。有问题可以私信或电话联系。
2.上海动迁房内承租人已死空挂户口的人也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还可以享受动迁吗?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 具体要看情况户主已死 户口空挂 但总要有安置对象的
3.上海市公房动迁征收中“空挂户口”的认定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因此,共同居住人的认定,即同住人认定,就成为了征收补偿款分割纠纷案件的关键问题。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共同居住人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 在被动迁房屋里具有本市的常住户口,2) 实际居住一年以上,3) 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者是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基于此解答,在认定同住人时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即“户口”、“实际居住”及“他处无房”。有些居民片面地认为,在被征收房屋内挂有户口就应当被视为被安置人,并有权利获得安置补偿利益,这种想法已经是老黄历了。应该说,户口作为安置对象的判定标准,这在以前的动拆迁安置工作中取确实存在。但自“动迁”改为“征收”,“数人头”改为“数砖头”之后,一户被征收房屋中户口的多少并不会影响到最终的征收安置补偿金。按目前政策,“人头”仅在托底即”居住困难户”认定时有参考价值,且也只是起到“数砖头”的补充作用。那何种情况会被认定为“空挂户口”呢?简单的说,就是不满足“实际居住”或“他处无房”的条件。有些居民因为学习、工作的原因而迁移户口,但从未在房屋中居住过,这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空挂户口”;有些居民曾经享受过福利性分房,为了再次得到征收补偿利益而迁移户口,这也会被认定为“空挂户口”。当然,实际案例中会比这样的情况更加复杂,有的可能会涉及知青回沪政策,有的可能会涉及家庭内部协议,这些都不能够一概而论。*,和“空挂户口”截然相反,在系争被征收房屋中没有户口,也不必然代表着不能分得征收利益。某些情况下,如参军、读书、服刑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迁出的,本人虽在被征收房屋内没有户口,仍能部分享有征收补偿利益。
4.上海拆迁只是空挂户口能不能补偿
按照当前的一般动拆迁政策空挂户口是没有补偿的商品房可以得到补偿的就是产权人承租房可以得到补偿的是承租人和户口在此的实际同住人另外,10年内(年限各个地区不固定)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或者他处有房且住房不属于困难的有户口的人,也没有补偿的
5.上海知青动迁安置.他是空挂户口
既然他们是空挂户口那么你们可以不给房屋安置只给现金补偿的
6.同意他人*户口要慎重,避免房屋拆迁起纷争
家住闸北的吴先生所住房屋被划入旧城区改造项目,列入了征收范围。本可以开开心心地搬入安置新居的吴先生却开心不起来。因为他被自己的姐姐、外甥告上了法庭,对方以自己是被拆房屋同住人为由,要求分得吴先生一户1/2的征收利益。原来,早在十年前,吴先生的姐姐因为离婚要落户口,找吴先生商量,让吴先生帮忙同意将自己和儿子的户口落入吴先生承租的公房内。出于亲情,吴先生同意了姐姐的要求。于是,吴先生姐姐、外甥的户口便迁入吴先生承租的公房内。吴先生的姐姐当时明确表示,只是落户口,不会居住在吴先生的房屋内,更不会主张房屋的任何利益。落户十年后,吴先生的房子拆迁了,吴先生的姐姐向吴先生建议:房子面积小,户口多,如果向动迁组申请居住困难户保障政策,可以享受“数人头”的政策,多得补偿款。吴先生觉得有道理,就以承租人的身份向动迁组递交了居住困难户申请书,将该房所有在册户口人员作为该户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其中包含了吴先生的姐姐和外甥。经审核,吴先生因为几年前曾购买过一套商品房,不符合居住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该户最终未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仍然按“数砖头”计算补偿款。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原以为可以办理进户手续、领取货币补偿款的吴先生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和裁定书——他被自己的姐姐、外甥告上了法庭,对方要求分得吴先生一户1/2的征收利益。明明说好只挂户口不要房屋利益的,怎么现在又提出分割征收利益了呢?吴先生觉得非常委屈和气愤。法庭上,吴先生的姐姐否认了先前的说法,坚持认为自己和儿子的户口在被拆房屋内,是该房同住人,要求和吴先生一家均分该房的征收利益。 无奈之下,吴先生聘请我作为他的代理人,出庭应诉。了解案情后,我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吴先生的姐姐和外甥是否被拆房屋的同住人。根据2011年市*发布的《上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如果吴先生的姐姐和外甥被认定为被拆房屋的同住人,则她们有权分割征收利益。但是,同住人的认定须具备三项条件,即“户口+实际居住+他处无房”,仅户口在被拆房内是不够的。从举证角度,证明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的举证责任在于原告即吴先生的姐姐和外甥,证明吴先生姐姐和外甥他处有房的举证责任则应由被告吴先生来承担。然而,现实生活中,由于被拆房屋面积小、难以共同居住,部分同住人选择在外借房或自购房屋而未在被拆房屋内居住。这种情形下,即便没有在被拆房屋内居住,也不影响同住人的认定。果然,庭审中吴先生的姐姐和外甥以被拆房屋面积小无法入住为由,辩解为何没有实际居住。而且,经过我的调查取证,吴先生的姐姐和外甥在上海确实没有享受过福利性分房或动迁安置。案情似乎朝着有利于原告的方向在发展。分析案情时,我询问吴先生,当初姐姐保证只挂户口不入住、不要房屋利益的时候,有谁在场吗。吴先生回忆后表示,没有其他人在场,但事后自己的大哥、大姐都知道此事,并在家人聚会时询问过原告,原告明确表示不会要房子利益的。得知此条线索,我立即向吴先生的大哥、大姐调查取证,后者证实了吴先生的说法。于是,我方向法庭申请吴先生的大哥、大姐出庭作证。庭上,大哥、大姐均证实原告迁入户口前明确表示对被拆房屋不享有居住权和其他任何权益,只是挂一下户口。随后,我又出具了原告迁入户口时在上海购有商品房并在该房内实际居住的证据,证明原告迁入户口不是为了居住,属于空挂户口。案件渐渐朝着有利于我方的方向发展。然而,原告又抛出一份关键证据——吴先生填写的居住困难户申请表及审核单,证明吴先生作为承租人在申请居住困难户时将原告列为家庭成员,且之后原告经审核被认定为居住困难对象。此时,吴先生恍然大悟,原告之前鼓动他申请居住困难户是有预谋的,就是为了证明她们的同住人身份。最终,在法庭组织下,双方达成了和解。 从以上案例中,不难发现,吴先生当初同意其姐姐、外甥*户口时没有要求对方就户口迁入后不享有房屋利益一事作出书面的承诺,这就为十年后的这场官司埋下了隐患。动迁过程中,吴先生为了享受“数人头”的政策,又将原本不享有居住权的姐姐、外甥作为居住困难户保障补贴人员进行了申报,导致其姐姐、外甥被核定为安置对象,最终丧失了胜诉的机会。在此,方燕律师建议,如果出于帮助性质同意亲友的户口迁入自己承租或所有的房屋内,应当要求迁入方出具书面承诺书,明确对入迁房屋不享有任何权益,以免日后房屋动迁时,迁入方以同住人或者使用人为名要求分割征收利益或得到安置。另外,承租人或所有人在动迁过程中,要慎重提出居住困难户的申请,不要将“空挂户口”者作为保障对象提出申请,“空挂户口”者一旦被核定为居住困难对象,一般情况下会被视为安置对象并取得相应的征收利益。(本文系上海专业动拆迁及房产纠纷律师——方燕律师原创,如需转载或引用,请注明出处及作者)
7.在上海空挂的户口动迁时有补偿吗?
只要户口在房子里,并且按照户口人数拿钱的,那么就有补偿.如果开发商肯给你们房子的,那你当然可以拿房子.你丈夫户口已经不在里面了,他是无权再拿房子的.
8.知青按政策落户上海,但空挂户口,有没有资格拿动迁款?
什么是同住人?怎么认定同住人?空挂户口属于同住人吗?知青返沪后空挂户口又有什么不一样呢?我们知道,通常情况下只有承租人和同住人才能享有动迁利益。关于什么是承租人这个问题,前面几篇文章已经讲解的比较详细了,那什么是同住人?同住人的认定又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第三条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我总结下来就是,认定同住人要满足这三个条件:有户口,住一年,无房户。根据这个规定,空挂户口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但是,有原则就可能有例外,知青可能就是这个例外。我们都知道,知青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到八十年代之间,响应*号召,上山下乡的一批知识分子。在这一历史时期结束后,很多知青开始分批分次返沪。有的返沪知青根据当时的户口迁入政策,虽然把户口迁到了上海的公房里,但可能没有实际居住过。那么,知青这一特殊人群往往就会遇到这个问题:我算不算同住人? 前不久,老李作为知青返沪就遇到了这个问题。事情是这样的,老李的母亲吴某在上海有一套公房。2000年的时候,老李经过母亲吴某同意,把女儿的户口迁到了公房里。2007年的时候,老李与老伴作为知青及知青配偶退休返沪,户口也落到了这套公房里面。但是因为公房面积不大,只有28个平方,所以老李一家没有在公房里住过,一直是小李一家在住。后来,公房遇到动迁,*在2021年8月份发布了动迁公告。小李作为承租人和动迁组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款约有530多万。此时,公房里共有九个户口,分别是老李一家,包括老李夫妇、老李的女儿和外孙;以及小李一家,包括小李夫妇、他们的女儿、女婿和外孙。动迁协议签订后,老李找到小李协商动迁款的分配问题。然而小李却问老李户口迁回来之后是否实际居住过,没有实际居住就是空挂户口,是没有钱分的。老李说,就算我没住过,我从小就在这长大,这是我的家,难道我一分钱也没有吗?而且,你小李一家一直占着房子,就算我想住,怎么住呢?根本就住不下。自己一家也是没有办法才住到外面去的,不能因此剥夺自己一家人的同住人资格,自己一家是有权分割动迁款的。 因为小李一直没有给老李动迁款,动迁组也协调了很多次,都没有成功。*没办法,双方就把此事闹上了法庭。那么,老李和小李谁的说法是对的呢?从我们律师专业的角度来看,小李之所以这样认为,可能忽略了以下两个重要事实。一个是老李户口迁回的原因是知青按照政策返沪,对于知青,我们*是有特殊关照的;另一个则是老李落户公房的来源是大家父母那辈的人,而且老李从小就居住过,一直到知青下乡才离开。所以,像老李这种情况,就算户口迁回后没有实际居住,一般来说仍然属于同住人,这也是认定同住人的时候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况。后来,黄浦法院在2021年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一方面,老李的女儿作为知青子女回沪时户口迁入公房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而且按照当时的政策,老李夫妇作为知青退休后投靠子女把户籍迁到上海也是符合政策规定的。此外,户口迁入的时候已经经过了户主小李的同意。另一方面,因为公房面积太小,且当时小李一家五口已经在里面居住,因此老李一家没办法实际居住。加上小李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老李一家放弃了居住权。所以,法院*判决老李一家属于同住人,有权分到200万的动迁款。 从这个判决里可以看出,公房的承租人是老李的母亲,因为两人系母子关系,老李母亲在法律上负有居住安置老李的义务。此外,老李作为知青,以前也是响应*号召有过一定贡献的,因此老李一家虽然空挂户口也仍然属于同住人。至于动迁款在他们之间具体怎么分割,我们知道,动迁款的分割原则上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但是在老李这个案例里,就存在不均等分割的特殊情况。也就是说,虽然老李一家属于同住人,但是在分割这530万动迁款的时候,老李一家只分了200万,而小李一家最终拿了330万。这又是为什么呢?法院认为,除了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这些费用要分给公房的实际居住人,而且小李一家长期居住管理公房,相较于老李而言贡献较大。因此小李一家要适当多分。 从老李这个案例里面我们可以总结出来,空挂户口原则上是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但是,知青返沪后空挂户口的,作为例外情况,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分割动迁款。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被认定为同住人,在具体份额上也可能和其他同住人有所区别。也就是说,能否认定同住人以及能否均等分割动迁款,也要看户口迁回时具体迁进了谁的公房里?公房的来源是谁?户主有没有居住安置义务?如果户主没有居住安置义务,即使被认定为同住人,在具体分割的时候仍然可能比其他同住人少分。这是很重要的一点,提醒各位居民朋友们要注意。
以上都是我为大家细心准备参考的,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