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也整理了很多关于上海动迁空挂户口不肯签字信息,以及大家所关心的这些问题上海动迁房内承租人已死空挂户口的人也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还可以享受动迁吗?,公房动迁 || 知青子女也可能被认定“空挂”户口,关于上海市空挂户口事宜,急!!!关于空挂户口与房屋产权问题,知青按政策落户上海,但空挂户口,有没有资格拿动迁款?,空挂户口是否有动迁补偿款??
1.上海动迁房内承租人已死空挂户口的人也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还可以享受动迁吗?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 具体要看情况户主已死 户口空挂 但总要有安置对象的
2.公房动迁 || 知青子女也可能被认定“空挂”户口
(原创文章,未经允许禁止转载,侵权必究,咨询程律师:)知青作为在特殊年代为*、家庭作了特殊贡献的本市青年,其子女在公房中的有关权益,应当予以保障。关于这一问题,上海法院曾在2014年《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中有过阐述:“除回沪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外,承租人或同住人允许无法定监护关系未成年人迁入户口的,一般可认定为属于帮助性质,如允许他人子女为上学之便,将户口迁入公房,一般不应确认他人子女为同住人” 。尽管这一阐述的作出并非基于“公房拆迁补偿款分割” 的场景,而系基于“公房居住权纠纷”纠纷,但基于民事案件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下,类似问题可以类似处理的规则,这一阐述的精神一直为上海法院所采用。单从其表述看,知青子女等按政策回沪人员不属于“空挂”户口的人员范围,但实践中,也不乏否定知青子女同住人资格的案例,对其适用的规则非常复杂,如何把握,将成为律师或居民诉讼时妥善处理纠纷的关键。先来看几个驳回的判例:*个是我代理被告的案例,原告是回沪知青子女,其户籍于1991年2月迁入被拆迁房屋,该房系被告父母受配取得。静安法院在审理后作出(2021)沪0106民初35802号判决,认为:原告户籍在系争房屋内,其虽系知青子女,但其回沪时,迁入了通阁路房屋,并非系争房屋,通阁路房屋改造后,亦安置有一套房屋,且协议书上亦有原告名字,原告虽迁入系争房屋,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曾在系争房屋内居住……故其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如果说该案中我们提供的他处房屋证据也可能促使法院作出了驳回对方的判决,那么下面这个判决的思路明显更为简单明了:黄浦法院在(2021)沪0101民初20912号判决中认定胡某的父亲胡国某系知青,1971年5月户口自豫园老路房屋迁出。胡某作为知青子女,于1994年9月27日由安徽省落户系争房屋,监护人为胡某叔叔。审理中,胡某称豫园老路房屋系胡某、胡某的祖母所承租的公房,与系争房屋并无关联。黄浦法院因而认为胡某虽系知青子女,但其父亲下乡时从上海迁出的原户籍地并非系争房屋而系豫园老路房屋,而该房屋与系争房屋并无相互延续之关联性,故胡某落户系争房屋系因叔叔对其的帮助,且基本未居住过,不应认定为同住人。而下面这个案例则更加简单粗暴:黄浦法院(2021)沪0101民初20912号判决认定林某楠之父林某山作为知青至黑龙江,2013年回沪后未居住过涉案房屋,另林某山陈述林某楠1994年前在黑龙江读书,户籍迁入涉案房屋后,未实际居住。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楠虽系知青子女,但从未居住涉案房屋,故亦难以认定为涉案房屋同住人。再来看一个支持的判例:黄浦法院在(2021)沪0101民初8199号判决中认为:1995年10月,李1按知青子女返沪政策将户籍入户系争房屋,傅某(注:李1外婆)作为系争房屋承租人接纳李1入户及居住,可以确认承租人不仅仅起到帮助性质为李1户籍迁入,还承担起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起到对未成年人李1的落户、居住生活、求学等一系列监护问题,李1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二审作出(2021)沪02民终1167号对此予以认同。通过这几个案例不难看出知青子女并不当然享有动迁利益,也可能被认定“空挂”户口,法院在审理时,并不仅以知青子女身份为判决依据,还需审查知青子女与动迁房屋的历史及现实关联情况,以判定其是否取得居住权益,根据办案经验,我认为知青子女问题的适用规则应大致为:通常情况下,知青子女迁入房屋与其父母迁出时一致,其父母作为该房家庭成员,响应*政策离沪并非自主放弃该房居住权益,现其子女为谋求发展,按政策迁入父母原住房屋,现有其他家庭成员予以承受实为不妨害知青家庭在先居住权益的要求,公平合理,也符合*传统家庭的共居规则,宜认定为同住人;但由于时代发展,原房屋遇到拆迁、置换及家庭更迭等情形的不在少数,此时知青子女未能迁入原房屋而迁入动迁房屋,是否享有动迁利益,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如动迁房屋与父母原迁出房屋有权利变迁的前后关联,应视为其他家庭成员负有不妨碍知青家庭在先居住权益的义务,宜认定为同住人;(2)如动迁房屋与原迁出房屋无权利变迁的前后关联,其他家庭成员无相应承受义务,仅属帮助性质,从公平原则及善良风俗考虑,不应损害其他家庭成员权益,不宜认定为同住人;(3)如动迁房屋与原迁出房屋虽无关联,但当事人对其来源具有其他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同住人;(4)虽无关联也无贡献,但承租人、其他家庭成员书面或根据事实(比如曾实际居住、生活、就学等)足以认定其已对知青子女作出权利让渡,可以认定为同住人。结语当然,审判实践中的情况难以穷尽,涉及整体动迁利益较少难以均衡安置,而知青子女也未实际居住且他处住房并不困难的情形,个别法官基于利益衡量的考虑,对一些符合相当条件的知青子女直接否定同住人资格的也不乏其例,对这类判决争议颇大,如不服判,建议上诉,以避免法官观点差异给自身带来的权益损失。程旭敏律师(微信同号)
3.关于上海市空挂户口事宜
户口与产权房子没有任何关系。可以空挂。除非遇到拆迁,可能会有些麻烦。
4.急!!!关于空挂户口与房屋产权问题
我觉得你的问题不是一两句话的问题,我仅提出自己的看法,不妥见谅。首先如果该房屋拆迁的话,补偿费是按照房屋地址登记户口本来办理的,你老公表妹可以得到补偿,再有就是申请廉租房或经济适用房的问题,既然是亲戚应该协商一下,她的做法有些不妥,,如果能让她吧户口迁出这个问题就好办了,你们是亲戚,自己看怎么办吧。
5.知青按政策落户上海,但空挂户口,有没有资格拿动迁款?
什么是同住人?怎么认定同住人?空挂户口属于同住人吗?知青返沪后空挂户口又有什么不一样呢?我们知道,通常情况下只有承租人和同住人才能享有动迁利益。关于什么是承租人这个问题,前面几篇文章已经讲解的比较详细了,那什么是同住人?同住人的认定又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上海高院2004年3号文第三条规定,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我总结下来就是,认定同住人要满足这三个条件:有户口,住一年,无房户。根据这个规定,空挂户口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但是,有原则就可能有例外,知青可能就是这个例外。我们都知道,知青是上世纪五十年代到八十年代之间,响应*号召,上山下乡的一批知识分子。在这一历史时期结束后,很多知青开始分批分次返沪。有的返沪知青根据当时的户口迁入政策,虽然把户口迁到了上海的公房里,但可能没有实际居住过。那么,知青这一特殊人群往往就会遇到这个问题:我算不算同住人? 前不久,老李作为知青返沪就遇到了这个问题。事情是这样的,老李的母亲吴某在上海有一套公房。2000年的时候,老李经过母亲吴某同意,把女儿的户口迁到了公房里。2007年的时候,老李与老伴作为知青及知青配偶退休返沪,户口也落到了这套公房里面。但是因为公房面积不大,只有28个平方,所以老李一家没有在公房里住过,一直是小李一家在住。后来,公房遇到动迁,*在2021年8月份发布了动迁公告。小李作为承租人和动迁组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补偿款约有530多万。此时,公房里共有九个户口,分别是老李一家,包括老李夫妇、老李的女儿和外孙;以及小李一家,包括小李夫妇、他们的女儿、女婿和外孙。动迁协议签订后,老李找到小李协商动迁款的分配问题。然而小李却问老李户口迁回来之后是否实际居住过,没有实际居住就是空挂户口,是没有钱分的。老李说,就算我没住过,我从小就在这长大,这是我的家,难道我一分钱也没有吗?而且,你小李一家一直占着房子,就算我想住,怎么住呢?根本就住不下。自己一家也是没有办法才住到外面去的,不能因此剥夺自己一家人的同住人资格,自己一家是有权分割动迁款的。 因为小李一直没有给老李动迁款,动迁组也协调了很多次,都没有成功。*没办法,双方就把此事闹上了法庭。那么,老李和小李谁的说法是对的呢?从我们律师专业的角度来看,小李之所以这样认为,可能忽略了以下两个重要事实。一个是老李户口迁回的原因是知青按照政策返沪,对于知青,我们*是有特殊关照的;另一个则是老李落户公房的来源是大家父母那辈的人,而且老李从小就居住过,一直到知青下乡才离开。所以,像老李这种情况,就算户口迁回后没有实际居住,一般来说仍然属于同住人,这也是认定同住人的时候比较特殊的一种情况。后来,黄浦法院在2021年公开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一方面,老李的女儿作为知青子女回沪时户口迁入公房是符合政策规定的。而且按照当时的政策,老李夫妇作为知青退休后投靠子女把户籍迁到上海也是符合政策规定的。此外,户口迁入的时候已经经过了户主小李的同意。另一方面,因为公房面积太小,且当时小李一家五口已经在里面居住,因此老李一家没办法实际居住。加上小李又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老李一家放弃了居住权。所以,法院*判决老李一家属于同住人,有权分到200万的动迁款。 从这个判决里可以看出,公房的承租人是老李的母亲,因为两人系母子关系,老李母亲在法律上负有居住安置老李的义务。此外,老李作为知青,以前也是响应*号召有过一定贡献的,因此老李一家虽然空挂户口也仍然属于同住人。至于动迁款在他们之间具体怎么分割,我们知道,动迁款的分割原则上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但是在老李这个案例里,就存在不均等分割的特殊情况。也就是说,虽然老李一家属于同住人,但是在分割这530万动迁款的时候,老李一家只分了200万,而小李一家最终拿了330万。这又是为什么呢?法院认为,除了家用设施移装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这些费用要分给公房的实际居住人,而且小李一家长期居住管理公房,相较于老李而言贡献较大。因此小李一家要适当多分。 从老李这个案例里面我们可以总结出来,空挂户口原则上是不能认定为同住人的。但是,知青返沪后空挂户口的,作为例外情况,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同住人分割动迁款。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被认定为同住人,在具体份额上也可能和其他同住人有所区别。也就是说,能否认定同住人以及能否均等分割动迁款,也要看户口迁回时具体迁进了谁的公房里?公房的来源是谁?户主有没有居住安置义务?如果户主没有居住安置义务,即使被认定为同住人,在具体分割的时候仍然可能比其他同住人少分。这是很重要的一点,提醒各位居民朋友们要注意。
6.空挂户口是否有动迁补偿款
你的户口是空挂的,一般是不能请求分割补偿款的。
以上都是我为大家细心准备参考的,希望对你们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