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 为了规范广州美容美发化妆行业管理和强化企业的自律意识,营造健康、有序、有效、公平的市场环境,树立良好的行业品牌和社会形象,促进广州美容美发化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欣欣向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企业经营规范。
第二条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美容美发化妆经营活动的企业,适用本规范。
一、本规范所称美(理)发,是指根据宾客头型、脸型、发质和要求,为其设计、剪修、制作发型,提供肩部以上按摩及其相关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二、本规范所称美容(化妆),是指根据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运用多种美容技术、器械和化妆品,为其提供真皮层以上的护肤美容、化妆美容及其相关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第三条 从事美容美发化妆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具有与所经营的服务项目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四、具有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具有明确的服务项目范围,并按照其服务项目范围提供服务,不做超越经营范围的业务。同时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应当符合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企业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上明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第六条 企业应当执行本行业的专业技术条件、服务操作标准、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和星级评定标准等,促进广州美容美发化妆行业的规范和完善。
第七条 企业应当积极采用国际上先进的服务理念、管理方式和经营方式,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八条 企业应遵守《劳动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指引员工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服务素质。
第九条 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职业道德规范,珍视和维护职业声誉,不得从事色情服务等违法活动。
第十条 企业应当加强店规店纪建设,努力建立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温馨祥和、友爱互助、积极进取、公平竞争的新店风。
第十一条 企业在提供服务前应当向消费者说明服务价格,令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做到明明白白地消费。对所使用的美容美发化妆用品和器械应当向消费者展示,供消费者选择使用。一切服务收费项目以及在服务过程中销售的美容美发化妆用品都应明码标价,不得进行价格欺诈,并应向消费者提供消费凭证。
第十二条 企业在提供服务时,应当询问消费者的要求,向消费者提供与服务有关的真实信息。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产品、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严禁向消费者进行违反科学、弄虚作假、失实广告、误导消费的宣传。
第十三条 企业在提供美容美发化妆服务时,所使用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有关卫生规定和标准,具有相应的卫生消毒设备和措施。
第十四条 企业为消费者提供服务使用的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不偷工减料,不使用和销售“三无产品”、假冒伪劣和过期失效的产品。
第十五条 企业在提供美容美发化妆服务时,所使用和销售的各种洗发、护发、染发、烫发和洁肤、护肤、彩妆等用品以及相应器械,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安全卫生的规定和标准;用具器械应做到“一客一消毒”。
第十六条 企业应诚信纳税,严格遵守*税务法规,积极配合*税务*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共同发展。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关心和支持*的现代化建设,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九条 本规范的起草和实施
一、本规范由广州市美容美发化妆行业协会负责起草。
二、广州市美容美发化妆行业协会负责本规范的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三、本规范的解释权属广州市美容美发化妆行业协会。
四、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政策、法律法规有抵触,应以*政策、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