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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仁和初级会计培训班报考中心

日期:2022-03-13 12:08:09     浏览:240    来源:天才网·北京站

会计入门,会计考证,出纳实操培训

  学习内容:

  《会计基础》、《财经法规》、《电算化》、《会计证三科真题串讲》、《出纳岗位实操》

  1、会计证取证班:针对急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屡考不过关或想短期内考取会计证的人员,由一线考辅全程授课并跟踪辅导,全天候答疑解难。安排科学、有效学习班次,并提供内部题库演练,保障较短时间内轻松考证。

  2、会计实操全能班:针对零会计基础,但有志于从事会计工作或下定决心想在会计领域长远发展的人员,扎实学好会计基本功,包括理论、考证、拔高及实践做账技能,并在短时间内轻松考取会计从业资格证、初级职称等证书,为自己就业或择业提供**保障。开设白班、晚班、周末班及全日制班,保障每一位学员上课时间。期满颁发结业证,并安置工作

  课时安排:白班、晚班和周末班,三个班次,课程不间断滚动进行,除正常开班时间外,也可随时插班学习,随报随学,缺课可补。

  报名时间:报名8:30—17:30 节假日无休 随到随学

  财务人如何区分预收款与分期收款

  我公司销售商品房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和一些业主约定付款条件是分五年分期付款。

  请问:

  我司销售不动产发票应何时开具?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对于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有关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一直模糊,能否一并解释?此外,我公司会计核算确定收入的时间,以下两种方法哪种正确?

  *种:销售不动产的发票每年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开具,分五年确认收入。

  第二种:销售不动产的发票在签订合同时按房价全款开具,所有收入在签订售房合同的当年确认。

  解答:

  一、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释义

  (一)基本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前提是纳税人提供了应税劳务、发生了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行为。如果还没有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取得价款是不征收营业税的。对此,《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强调:“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4年11月签订服务合同(非营改增应税服务),服务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服务费100万元,合同约定结算日期如下:签订之日收取定金30万元(并于当月收到)、2015年1月1日至7日间和2015年7月1日至7日间分别支付35万元。

  由于2014年劳务尚未提供,即应税行为尚未发生,2014年11月收到的30万元定金属于预收款性质,不征营业税。此30万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2015年1月1日(劳务已经开始提供),其税款在2015年2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未按期纳税的,滞纳金从2015年2月16日开始计算。

  2015年1月1日至1月7日间应收取的35万元,此款项无论是否收到,均需在2015年2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

  2015年7月1日至7月7日间应收取的35万元,此款项无论是否收到,均需在2015年8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

  在劳务开始提供后,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之前收到的款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日期的当天,税款在次月15日之前申报缴纳。

  (二)特殊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规定之外明确“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对此作了明确:

  1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这里指不动产租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该规定在建筑、租赁合同签订之后,建筑、租赁劳务尚未开始提供之前收到的款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的当天。

  3、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

  4、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行为,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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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班日程】白班、晚班、周末班学习,常年循环授课,随到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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