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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仁和会计初级培训班

日期:2017-11-29 20:48:09     浏览:156    来源:天才网·北京站


什么是逃避追缴欠税?税收征管法规定逃避追缴欠税的纳税人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逃避追缴欠税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
  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的,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纳税人欠税。即指纳税人超过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缴纳税款、拖欠税款的行为。这里的纳税期限是指实体法中规定的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二是纳税人采取了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欠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筹集资金,尽快将所欠的税款缴入国库,这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纳税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来逃避履行纳税义务,是逃避追缴欠税的构成要件之一。三是纳税人的行为妨碍了税务机关追缴欠税。本来有能力缴纳欠缴的纳税人,采取转移、隐匿财产的手段加以逃避,妨碍了税务机关追缴欠税。逃避追缴欠税隐瞒了缴税能力,具有逃避纳税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与确无能力缴纳欠税有本质的区别。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甲公司将独立核算的子公司的某酒店整体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中涉及的资产如何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乙公司以什么票据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上述规定的重组方式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因不属于应税行为,受让方乙公司不需要取得发票,凭双方签订的重组协议及收付款凭证作为资产的入账凭证。
  甲公司转让某酒店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可以适用一般纳税处理或特殊纳税处理。
  如果整体资产转让同时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五个条件,甲公司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选择特殊纳税处理。即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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