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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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1.免税项目
(1)“省级”人民*、国务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如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7)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8)按照“*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解 释】(1)离退休人员按规定领取的离退休工资、养老金属于免税项目;(2)离退休人员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免税项目,应按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9)根据*规定,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解释】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以及具备《失业保险条例》中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减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批准减免的。
3.暂免征税项目(包括但不限于)
(1)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3)对个人购买福利彩票、赈灾彩票、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在1万元以下的(含1万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5)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在当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6)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7)赠品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②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③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纳税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2.计征方法
(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征收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征收
(3)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次征收
①劳务报酬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②财产租赁所得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4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采用“定额和比例相结合扣除”的计算方式,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6)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每月减除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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