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
地方税收发票的通告
2009年6月24日 穗地税发[2009]156号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03号)的通知精神,为规范广东省地方税收发票管理,进一步提高发票防伪性能,维护广大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税收收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广东省地方税收发票进行换版(深圳市除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广东省从2009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发票,旧版地方税收发票的使用截止时间是:
(一)旧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和各市监制的通用定额发票(包括即刮即奖发票)使用至2009年6月30日止。
(二)其他旧版地方税收发票(含印明单位名称发票)可使用至2009年12月31日止。
二、新版地方税收发票具有以下防伪特征
(一)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发票联使用广东省地方税收专用发票防伪纸印刷,透光可见黑白水印图案,其中黑色水印为英文字母“GDLT”,白色水印为税徽。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仍采用*税务总局规定的背涂为蓝色的干式复写纸印刷。
(二)新版地方税收发票的发票联采用*税务总局指定的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墨色为大红色,荧光反应为橘红色光。
(三)新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专有防伪特征
1.发票票面采用广东省地方税收专用温变防伪油墨印刷“LT”图案,常温下图案呈翠绿色,用手指夹纸摩擦或对图案加温时变成黄色,回复常温后图案变回翠绿色。
2.发票代码的第8位、第12位以及发票号码采用特殊数码喷印技术印刷,号码上虚下实。
三、旧版地方税收发票的缴销时间
(一)存有空白旧版《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封存,并在2009年8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二)存有空白旧版其他地方税收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封存,并在2010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四、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监制部分发票的使用期限
(一)《广东省广州市服务业发票》、《广东省广州市典当业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拍卖业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旅业房租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旅游业发票》、《广东省广州市广告业发票》使用至2009年底,20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结存未用的,应在2010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新增设的《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收通用发票》替换上述种类发票,并可在2009年下半年与上述种类发票同时使用。
(二)《广东省广州市营业汇总凭证》使用至2009年底,2010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结存未用的,应在2010年3月31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五、纳税人擅自使用过期失效发票或者逾期不办理旧版发票缴销手续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