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乐音是人为地制定出来的一种形式-感觉元素,乐音形式是一种自律的媒介形式
“音乐艺术的媒介形式”的形式-感觉元素是“乐音”。乐音不是一种自然地存在着的形式-感觉元素,不是一种摹拟着自然地存在着的形式-感觉元素而创造出来的形式-感觉元素,而是一种人为地制定出来的、纯粹地由艺术行为创造出来的形式-感觉元素。乐音形成于、确定于乐音与乐音之间在高度、强度和长度这3个方面被严格地规范化了的对比关系。这种对比关系是根据感觉生理学、声音物理学和数学的自然规律而确定出来的。高度、强度和长度的变化不是乐音特别地具有的性质,而是乐音与“作为自然现象的声音”(包括人类发声器官发出的语言的和非语言的声音)共同具有的基本的性质。然而,乐音在这3个方面的对比关系的严格规范性却使得它同“作为自然现象的声音”有了根本的区别。正是由于这种严格的规范性,才使得乐音能够成为一种理想的“艺术媒介形式的形式-感觉元素”。——声音形式是以“在时间中延续”的方式作为最基本的方式而呈现出来的。这种方式决定了“作为自然现象的声音”不具有足够丰富的、表现着各自的鲜明的特色的形式-感觉元素和形式构成方式(可以作为艺术媒介形式的形式-感觉元素和形式构成方式)。而人为地制定出来的乐音,则由于具有了严格的规范性,就能够将每个音素的呈现以及音素与音素之间的对比关系清晰地、细致地显示出来,从而克服了“作为自然现象的声音”的弱点,而成为了具有多种多样的变化的形式-感觉元素。这就为乐音形式发展起丰富的构成方式提供了必须的和充分的条件。
乐音与乐音之间在高度、强度和长度这3个方面的对比关系,也就是乐音与乐音之间的最基本的构成关系。乐音与乐间之间的对比关系是根据听觉生理学、声音物理学和数学的自然规律而确定出来的;因此,以这种对比关系为基础而形成的“乐音形式(乐曲)的基本的构成方式”也就自然地符合着这种自然规律,而对这种构成方式所做的“人为地丰富和发展”也就必须符合着、根据着这种自然规律。由于存在着这种内在的规律,所以乐音形式的构成和发展就表现出一种似乎是“自我实现”的性质。这就是许多音乐理论家们所说的“乐音形式的自律”。自律性是乐音形式的根本的性质,即使是在对自然物象进行摹拟的时候,乐音形式的构成和发展仍然是高度地自律的。
Ⅱ 乐音形式是人为地设计出来的一种“同神经系统的兴奋方式相对应的”声音信号系统
单独的乐音,以某种频率的振动作用于听觉系统,所引发的快感是极其有限的,更无法表示出某种“感性精神意义”。因此可以说,它只不过是对听觉系统发出刺激的一种声音信号。这种声音信号的意义,就在于构成出一种声音信号系统,这种声音信号系统——乐音形式——以其特有的构成方式作用于听觉系统,就具有了深刻的快感学意义。
乐音形式的最基本的构成方式,是表现为“乐音与乐音之间在高度、强度和长度这3个方面的对比关系”的构成方式。由于神经系统的兴奋和传导也是以“高度、强度和长度的变化”的方式实现的,所以这种构成方式就直接地对应着神经系统的兴奋和传导的方式。(声波直接地刺激起耳膜的振动,耳膜的振动转化为听觉器官的“神经感受器”的兴奋,神经感受器将自己的兴奋经由神经传导组织传导给神经中枢,引发起神经中枢的兴奋。这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高度、强度和长度的变化”的传递过程。)
简单的乐音组合,单纯地以“连续出现的一组乐音之间的对比关系”的方式就可以构成出来,而真正地形成为一个声音信号系统的乐音形式(乐曲),则有着极为丰富的、复杂的构成方式。乐音形式的构成方式虽然不局限于“乐音与乐音之间在高度、强度和长度这3个方面的对比关系”,但是它的“形成的基础和基本的原理”却仍然是乐音与乐音之间的这种对比关系。因此,完全意义上的“乐音形式的构成方式”仍然同神经系统的兴奋方式全面地对应着。也就是说,乐音形式是同神经系统的兴奋方式相对应的一种声音信号系统。
Ⅲ“同神经系统的兴奋方式相对应”也就是“同快感状态、同感性精神状态相对应”;因此,乐音形式能够将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直接地表现出来
单独的乐音只能够引发起极为有限的快感。尽管如此,这却决定了它不是一种本身并无意义的声音信号,而是一种具有快感学意义的声音信号。而乐音形式就是以这种具有快感学意义的声音信号作为基本元素而构成的声音信号系统。(“自然地存在着的声音”有些也能够直接地引发起听觉的快感,然而那并不是有意地构成、有意地表示的声音信号;语言是一种有意地构成、有意地表示的声音信号,然而它并不直接地引发起听觉的快感。)由于神经系统的快感兴奋与一般性的——感知的——兴奋虽然其意义有着本质的不同,其发生方式却是相同的,所以直接地对应着神经系统的“感知兴奋方式”的乐音构成方式也就是直接地对应着“快感兴奋方式”的构成方式。而由于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就是以“快感兴奋”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所以乐音的构成方式也就是同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直接地对应着的构成方式。乐音形式有着严谨的、丰富多样的构成方式,而这种构成方式又同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直接地对应着;因此,乐音形式就能够将原来既不具有可感知的形式、又不具有可理解的意义的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演绎为一种“可以明确地感知的(呈现于听觉的)、可以表现出某种‘意义’的(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可以理解的)形式”的这样一种具有高度创造性的“信息转换功能”的媒介形式。也就是说,乐音形式能够将非观念的感性精神快感状态直接地表现出来,是非观念的感性精神藉以表达的一种理想的媒介形式。
Ⅳ 乐音形式对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所做的“演绎”在很大程度上实则是一种“创造”,——音乐艺术以乐音形式创造出艺术的感性精神状态
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归结为一种神经兴奋状态,乐音形式以同神经兴奋的方式相应的构成方式将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演绎”出来。然而,作为自然生理现象的神经兴奋状态,除了有着“高度、强度和长度的变化”之外,并没有真正的“形式的或类形式的构成”,当然更没有严谨的、复杂的“形式的或类形式的构成”。既然这样,表现为一种神经兴奋状态的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就不具有转化为一种严谨的、复杂的可感知的形式的“潜在的形质”,——乐音形式就不可能将它“演绎”为一种严谨的、复杂的听觉形式。因此,使用“演绎”一词来表示这个过程,实际上并不是很恰当的,还须要做出合理的解释和修正。
首先,所谓“乐音形式对感性精神状态所做的演绎”,实际上就是将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表现为一种明晰的构成形式。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本身并不具有明晰的构成形式,因此这种构成形式是由乐音形式以自己的形式构成方式创造出来、由乐音形式所赋予的。其次,藉由乐音形式表现出来的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单纯地作为一种构成形式而存在着,因为除此之外它并没有其它的实质性的“存在”。因此,乐音形式对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的构成形式所做的创造实际上就是对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本身所做的创造。再次,艺术家是在具体的艺术创造过程中表现着——创造着——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的。因此,乐音形式所表现的是艺术家在艺术创造过程中的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这种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虽然以“生活本原的感性精神状态”为基础、为起点,却在艺术创造过程中发展形成为一种全新的——艺术的——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只有这种“艺术的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才有可能具有明晰的、确定的、复杂的构成形式,只有这种“艺术的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才有可能是明朗的、细腻的、深刻的“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其它的艺术媒介形式也表现着在艺术创造过程中发展和形成的感性精神状态,但是只有乐音形式——由于以是严谨的、复杂的构成方式所构成的一种“声音信号系统”——才是创造出具有全新意义的“艺术的感性精神状态”。)——乐音形式以其严谨的、复杂的形式构成方式创造出明朗的、确定的、深刻的“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艺术的“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因此,它是艺术家藉以将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表现、演绎和创造出来的一种理想的媒介形式。
Ⅴ 音乐艺术的快感学意义主要就在于它以乐音形式创造出明朗的、深刻的“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情感状态
非观念的感性精神状态主要就是情感状态。——情感状态就是一种快感的或不快感的感性精神状态,这种状态是生命体对生活环境、生活现象所做的最直接的精神反应。
情感反应行为的对象(它的表现和性质)、行为对象与生命体的关系(它对于生命体的“意义”)、以及这种关系的发生过程,都可以反映为观念意识,都可以用语言文字具体地、明确地表述出来。然而,作为一种快感的或不快感的神经兴奋状态的情感状态,——这种神经兴奋状态本身——却不能够反映为观念意识,当然也就不能够藉由语言文字表现出来。(语言文字可以用对表情形象的描述来代替对情感状态的表述,例如“乐得手舞足蹈”、“恨得咬牙切齿”,可以用一种概念来标示某种情感状态类型,例如“他深深地爱上了……”、“他愤怒得不能自己”,可以用一种形象表述来形容、来比喻某种情感状态类型,例如“痛苦得肝肠寸断”、“妒火中烧”,然而那都不是对情感状态本身的表述。)
单纯地是一种“快感或不快感的神经兴奋状态”的情感状态,除了表现出“高度、强度和长度的变化”之外,并不具有真正的“形式的或类形式的构成”。因此,生活本原的情感状态本身实际上并不具有具体的、丰富的“内容”。然而,乐音形式却能够以其严谨的、复杂的构成方式对生活本原的情感状态做充分的发挥和发展,从而创造出一种具有具体的、丰富的“内容”的“艺术的情感状态”。(其原理在上一小节已有具体的阐述。)
对于艺术家来说是藉以创造出“艺术的情感状态”的一种“声音信号系统”的乐音形式,对于接受者来说就是对听觉-神经精神系统发出刺激、从而使之形成出相应的情感状态的一种声音信号系统。因此,音乐艺术同样地以乐音形式创造着接受者的情感状态。人们在快乐或者悲伤的时候,往往会不自觉地吟唱着自己所喜爱的某支乐曲。他们未曾意识到,由这支乐曲所创造的这种情感状态,已经成为他们“自己的”一种情感状态。事实上,文明人类所普遍地具有的“有着具体的、丰富的‘内容’的”情感状态,就是以乐音形式表现出来的情感状态,就是由音乐艺术创造出来的“艺术的情感状态”。倘若人们对这种关系有所认识,他们就会对优秀的音乐艺术、对优秀的音乐家怀有无上的敬意。(不言而喻,那些很少接触、甚至不曾接触到优秀的音乐艺术的生活者,他们的情感状态、他们的情感构成就必然地严重地贫乏和粗糙。至于那些长期地被庸俗的、甚至卑劣的乐曲所污染的生活者,他们的情感状态、他们的情感构成就更是必然地严重地浅薄和畸形。)
优秀的音乐艺术作用于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不正常的”情感状态,就表现为对这种不正常状态的“清洁”和“梳理”。——优秀的音乐艺术能够像磁场作用于磁针那样地,以自己的正常的、“典范的”状态引导着接受者的情感状态,从而使之由于反应出、呈现出正常的状态而自然地脱离了、消除了不正常的状态。(利用音乐艺术的这种功能,针对某些疾病的病因和不正常的生理状态、精神状态,聆听一些或舒缓宁静、或轻快开朗……的乐曲,可以起到辅助治疗的作用。这就是“音乐治疗法”。)
Ⅵ 乐音形式是人为地设计出来的一种声音信号系统,从这方面讲,音乐艺术是最为特殊的一种艺术形式;乐音形式直接地表现着和创造着情感状态,从这方面讲,音乐艺术又是“最为艺术的”一种艺术形式
艺术根源于生活,根源于自然。然而,乐音却既不是自然和生活中原本存在着的一种形式-感觉元素,又不是摹拟自然和生活中的形式-感觉元素而形成的一种“媒介形式的形式-感觉元素”,而是人为地设计(规范)出来的一种声音信号性质的形式-感觉元素。乐音形式则是人为地设计出来的一种声音信号系统。乐音形式同自然、同生活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也就难以将自然现象、生活现象直接地表现出来。音乐艺术采取这样的感觉形式作为媒介形式,似乎是很奇怪的事情。(正因为这样,所以许多人不明白音乐艺术“在说什么”,对音乐艺术“莫明其妙”。)从这方面讲,音乐艺术是最为特殊的一种艺术形式。
然而,乐音形式同自然、同生活没有直接的关系,并不防碍以乐音形式作为媒介形式的音乐艺术同自然、同生活有着直接的、密切的关系。这不仅因为乐音形式可以通过“视觉感受与听觉感受的转换”以听觉形式将视觉形式的自然现象和生活现象“摹拟”出来,更因为“艺术与自然、艺术与生活的关系”的本质并不在于摹拟与被摹拟,而是在于艺术表达出艺术家对自然、对生活的感受,艺术的本质并不在于藉由媒介形式将自然现象、生活现象摹拟出来,而是在于藉由媒介形式表达出艺术家的感性精神。而以乐音形式作为媒介形式的音乐艺术正是感性精神表达的一种理想的艺术形式。因此,从这个方面讲,音乐艺术又是“最为艺术的”一种艺术形式。
(王宜山 学者 济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