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原则
严格执行招生录取工作政策,并按云南省有关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规定和程序进行录取。
按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材料从高分到低分优先录取志愿考生,若志愿未录满,录取非志愿考生。若出现考生总分相同、志愿相同的情况,则依次比较考生的语文、数学、英语及综合成绩择优录取。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制定有关于对于总分相同情况下成绩的比较原则,则以招生省市区教育招生考试*的原则为准。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除患有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疾病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被医学类各专业录取:色弱、色盲及其他各类不能准确识别颜色者。
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就读医学类各专业:任何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800度者;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者;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全聋者;斜视、嗅觉迟钝、口吃者;对化学物品有过敏反应者。
由于医学类各专业学习和就业的特殊性,要求考生在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前提下,身体健康状况不适者,建议不要报考,否则今后会影响在该专业领域内就业。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身体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和学籍,退回所在地。
录取工作中经招生省市区的省级招考*调配后仍不能完成生源计划的,学校有权将该地区的计划调到生源好的省市区择优录取考生。
录取工作中对加分或降分投档的考生,按招生省市区年度招生工作文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补助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可在当地申请助学贷款;入学后可向学校申请困难学生补助。学校建立有奖学金、助学金、特困生补助为一体的资助体系,多渠道全方位扶持资助特困学生完成学业。
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位于云南省楚雄市西郊,是一所云南省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前身是原上海市卫生学校,创办于1950年(庚寅年),1970年全迁至楚雄后改名为云南省楚雄卫生学校,2006年学校升格为高等专科层次,更名为楚雄医药高等专科学校
普通专科招生计划表
专业名称 | 类别 | 代号 | 下达计划 |
医学检验技术 | 理工 | 41 | 292 |
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 | 理工 | 49 | 50 |
药学 | 理工 | 31 | 250 |
中药学 | 理工 | 33 | 25 |
文史 | 34 | 25 | |
药品质量与安全 | 理工 | 35 | 50 |
药品经营与管理 | 文史 | 36 | 50 |
临床医学 | 理工 | 9 | 50 |
理工 | 11 | 171 | |
文史 | 12 | 126 | |
康复治疗技术 | 理工 | 15 | 25 |
文史 | 16 | 25 | |
口腔医学 | 理工 | 17 | 100 |
医学影像技术 | 理工 | 13 | 25 |
文史 | 14 | 25 | |
护理 | 理工 | 21 | 105 |
文史 | 22 | 106 | |
助产 | 理工 | 23 | 25 |
文史 | 24 | 25 | |
合计 | 15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