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推荐就业安置制度
为规范我校学生就业安置工作,为学生就业安置做好充分准备,特制定本制度。
一、就业安置对象
凡我校毕(结)业的学生,达到法定就业年龄,无传染性疾病,无身体残疾,在校学习期间各项成绩合格,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证件齐全,各项费用全部交清,符合用人单位招聘条件者可推荐就业。
二、推荐就业安置条件
1、推荐就业安置对象为我校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
2、学生需学校推荐安置就业的,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监护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同意。
3、推荐就业学生就业前需办好本人身份证件。
4、学生在推荐就业时,必须低年满16周岁,部分单位及岗位需年满18周岁。
5、推荐就业学生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身体残疾,无纹身。
6、推荐就业学生在校期间应完成各门课程的学习,考核合格,无任何纪律处分,达到毕业条件。
7、推荐就业学生参加学校合作单位的招聘考试、面试,符合用人单位要求者方可就业推荐安置。
8、部分就业单位,就业学生需满足与岗位匹配的如大专文凭、专业技能证书等条件,方可推荐安置就业。
9、部分就业单位,需进行岗前培训与考证的,学生需承担相应费用。
三、推荐就业安置流程
1、推荐就业学生毕业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书面就业安置申请。各班级班主任将名单及信息统计后交实习就业处。
2、实习就业处根据毕业生就业需求匹配企业,做好企业的考察工作,将考查结果汇报给校长,校长同意后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
3、实习就业处在学生毕业前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招聘,招聘结果由实习就业处统一发布。
4、确定就业名单后,召开就业学生家长会,介绍企业基本情况,交代相关注意事项。
5、安全护送学生赴企业上岗。
6、做好后续跟踪管理服务,及时协助处理异常突发状况。
四、属以下情况,优先推荐就业
1、在校期间,担任学生会、团委会、护校队、班委会干部者。
2、在校期间,获得级、省级、市级、校级荣誉者。
3、在校期间,成绩、表现者。
4、关心,热爱学校,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有突出表现者。、
5、在学校就业跟踪服务期内,属于学校再安置者。
6、就业培养协议培养书上约定的其它优先安置的情形。
五、属以下情况,推迟推荐安置就业或不予推荐安置就业
1、自愿参加公司应聘,被录取后而不去者,推迟三个月推荐就业。
2、在校期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处分未取消前,不予推荐就业。
3、在校期间,成绩不合者,不予推荐就业。
4、未缴清学杂费者,不予推荐就业。
5、身患传染性疾病,未治愈前不予推荐就业。
6、身体残疾,无法正常工作者,不予推荐就业。
7、年龄未到公司应聘要求者,待到达相应年龄后再予以推荐就业。
8、违反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者,不予推荐就业。
9、推荐就业后,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或开除者,不予再推荐就业。
10、就业培养协议书上约定的其它推迟或不予推荐安置的情形。
六、以上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终解释权属学校实习就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