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厅〔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部属各师范*: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要求,做好2007级免费教育师范生签约录取工作,经商有关省区教育行政*和部属师范*,现就有关具体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免费教育师范生入学前与学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签订协议。部属师范*为甲方,免费教育师范生为乙方,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为丙方。《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由六所部属师范*联合制订,各校分别印制。
二、部属师范*在招生录取前将经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校章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一式四份)按招生计划数120%比例寄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
三、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收到《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后,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受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及时寄回相关部属师范*招生工作办公室。
四、部属师范*将由本校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签字、盖章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一式四份)随本校《录取通知书》一并寄送录取考生。
五、录取为免费教育师范生的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经本人签字(未满18周岁者须同时由监护人签字)、部属师范*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签字、盖章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按学校规定时间及要求报到入学。
六、部属师范*免费教育师范生报到复查后,三方签字、盖章的《师范生免费教育协议书》,一份由学校留存,一份由学生本人留存,一份寄送生源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留存,一份存入学生个人档案。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