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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日期:2009-10-14 14:44:18     浏览:572    来源:广州培训网

财教[2007]9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章  总  则

  *条 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  *奖学金由中央*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确定。地方高校*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需要的特殊*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  *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所属高校*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和省级财政、教育*。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负责将*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以上(含*)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主管*备案。

  第十一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中央主管*和省级教育*审核、汇总后,统一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于每年11月15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奖学金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专业设置等因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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