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源税的征税范围
资源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与盐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资源税属于级差资源税,主要是调节矿产和盐资源的级差收入。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盐的单位和个人。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只限于矿产和盐资源,包括两大类:①矿产品类,主要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金属原矿、有色金属原矿及其他非金属原矿;②盐类,主要指固体盐、液体盐。
以下情况给予税收优惠:①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②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情况决定减税或免税;③对独立矿山应纳铁矿石资源税减征40%,按规定税款标准的60%征收;④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二)资源税的特点
1. 只对特定的资源开发征税,不是对各种自然资源征税。
2. 以开采所得的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即使是同量的投入,同一品种资源,收入不同则税率不同。
3. 实施“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征收原则,实行定额税率从量征收。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1.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的规定。
2.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3. 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纳税人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
(四)纳税地点
1. 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 如果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决定。
3. 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4.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