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工厂的一名员工,2001年12月进厂。2008年5月14日因工作繁重加班多且没有加班费提出离职,后为完成工作交结一直到7月31日才正式离厂。工作交结期间因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公司在没有与员工协商及通知的情况下在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增加了条。但本人因提前拿有一份劳动合同,他们只把公司的那份改了。7月31日本人提出离厂,因原离职书被公司弄丢又重写了一份(原因是终止合同)。本人提出要加班费及经济补偿,公司拒绝!
问:
1、公司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及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我是否可以要求其支付2008年1月至7月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
2、如果按照《新劳动合同法》规定我就只能得到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要求支付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在2008年1月1日前有法律依据吗?
3、我的平均工资为2600元,请问我可以得到多少经济补偿金?
注:我现有证据为未修改过的劳动合同原版一份及被修改过的劳动合同的复印件一份,还有本人1至7月的上下班打卡数据。
以上恳请给以指点,不胜感激!
*答案
你当然可以要1月到7月的加班费和6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不支付你加班公司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你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是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从你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开始计算,不是从08年1月1日开始(年限计算从1月1日开始的只有除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并且你可以向劳动行政*举报,由劳动行政*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劳动行政*会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个是由劳动行政*来处罚的)。
你工资2600的话也就是2600x6.5=16900。
你这种情况向公司要公司肯定是不会给的,你可以先向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并且向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免费,并且只需要你证明和公司有劳动关系就可以,你手上拿的劳动合同就可以证明,其他的比如加班未支付加班费等由公司来举证)
要求公司支付你:
1、1月到7月的加班费;
2、因为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要求自2001年12月到2008年7月31日的6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