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概况:
1、职业定义:根据顾客的脸型、皮肤特点和要求,为其清洁、护理、保养皮肤,美化容颜的人员。
2、职业环境:室内、常温。
3、职业能力特征:有良好的形体感,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颜色辨别力强,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
4、基本文化程度:*毕业。
5、培训要求
(1)培训期限: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晋级培训期限:中级不少于320个标准学时。
(2)培训教师:培训初、中级人员的教师应取得本职业高级以上证书,有6年以本职业工作经验,并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
(3)培训场地设备:标准教室及必备、设施。
6、鉴定要求
(1)适用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美容职业的有关人员。
(2)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初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取得毕(结)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四)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美容职业毕业生。
(3)鉴定方式
采用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理论知识考试采用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进行。两门均采用百分制,皆达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技能操作考核的每一项也必须达该项考核满分的60%以上)。
(4)考评员与考生的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按1:20;技能操作考核按1:5。
(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为10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为90分钟。
(6)鉴定场所设备
鉴定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里进行;技能操作考核在标准实操教室进行。
二、基本要求
1、职业道德
(1)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2)职业守则
(一)遵纪守法,敬业爱岗。
(二)礼貌待客,热忱服务。
(三)认真负责,团结协作。
(四)实事求是,诚实公平。
(五)努力学习,刻苦钻研。
2、基础知识
(1)美容常识
(2)卫生常识
(一)个人卫生。
(二)环境卫生
(三)仪器设备卫生。
(四)消毒。
(3)安全用电基础知识
(4)相关生理常识
(一)细胞一基本组织。
(二)头颈部骨骼和肌肉。
(5)皮肤生理知识
(一)皮肤的结构。
(二)皮肤的功能。
(三)皮肤的分类。
(四)常见皮肤传染病。
(6)美学基本知识
(一)素描。
(二)色彩。
(7)化妆品的基本知识
(一)化妆品的分类方法。
(二)化妆品的基本原料。
(三)化妆品的功效。
(8)心理学基本常识
(一)功能服务心理学。
(二)心理服务心理学。
(9)礼仪常识
(一)行为规范。
(二)语言。
(三)服饰。
(四)服务礼仪。
(10)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一)岗位责任。
(二)卫生法。
(三)其他相关法规。
三、工作要求 | ||||||||||||||||||||||||||||||||||||||||||||||||
| ||||||||||||||||||||||||||||||||||||||||||||||||
四、比重表 | ||||||||||||||||||||||||||||||||||||||||||||||||
1、理论知识 | ||||||||||||||||||||||||||||||||||||||||||||||||
| ||||||||||||||||||||||||||||||||||||||||||||||||
2、技能操作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