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民间中医早已转正为确有专长人员,不懂法者亏大了!
根据*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现行有效发布:2016-12-25
实施:2017-07-01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九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6-12-25
实施日期:2017-07-01
发布机关*人大常委会 法律修订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中医药,是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我国各民族医药的统称,是反映*民族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
第三条
中医药事业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实行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
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运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
第十五条
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
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中医药主管*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对《中医药法》第十五条,有四重信息解读:
一、第十五条款"从事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应当依照《*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通过中医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医医师资格,并进行执业注册。中医医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应当体现中医药特点"。
本条款信息明确,不予解读。
二、第十五条第二款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
这个群体的身份是还在跟师学习中,不能脱离老师手把手指导,不能独立进行中医临床实践,或根据《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独立临床实践不足规定年数的学生。
三、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
这里所指的或者,是指或自学者;
经多年实践,是指脱离祖师等指导多年,能够独自进行临床实践(根据实施细则规定,已至少实践满5年);
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在此特指或者经多年实践这一群体的人员,即《中医药法》实施之前的民间中医,现被《中医药法》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法律制度特定为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
将之前的民间中医立法转正为现在的确有专长人员,即立法前的民间中医身份被《中医药法》的确有专长人员身份取而代之。
非法行医之定义,于法无据、无法可依、与法相悖而被随之取消。
四、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由至少两名中医医师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中医药主管*组织实践技能和效果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以上内容中有三个背景:
1、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
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2、考核不合格,不可取得中医医师资格;不能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不可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不可以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但是,本法并没有制定因考核不合格而取消参加考核人员们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资格的条款,所以你依然是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的身份,你依旧可以以不开业的形式在原住地凭口碑救死扶伤,依法享受《中医药法》的保护。
3、没有参加考核的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实际上仍然属于随时准备考核的备考人员,同样受到《中医药法》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