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的含义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进行理解。从广义上讲,即人们在社会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关系,包括劳动力的使用关系、劳动管理关系和劳动服务关系等。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劳动法律法规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即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是联系在一起的,并且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强制力来保障的。
劳动关系又被称为劳资关系、雇用关系、劳工关系等。劳资关系反映的是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关系。《*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界定,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劳动法》从法律的角度确立和规范了劳动关系,即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法律特征:
(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
(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的单位。
(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及有关制度。
劳动关系发生的过程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有一定联系。劳动关系在劳动合同中得到比较具体的反映,合同条款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内容及条件;劳动报酬、纪律;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等。二者依法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在现实生活中,雇佣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也就是说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也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三)劳动关系的内容
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工作事件、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劳动纪律及奖惩、劳动保护和职业培训等方面形成的关系;劳动行政*与用人单位以及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
(四)劳动关系的要素构成
从狭义上讲,劳动关系要素主要包括两方,一方是以员工及工会为主要形式的员工团体,另一方是管理方。广义的劳动关系要素还包括*。因为在劳动关系发展过程中,*通过法律的制定、实施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监督和干预。在劳动关系主体中,员工就是指在用人单位中,本身不具有基本经营决策权利并从属于这种决策权利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既可以是盈利性的也可以是非盈利性的。工人、医务人员、办公人员、教师、警察、社会劳动者,以及从事低层管理的人员都属于员工的范畴。但是自由工作者或个体劳动者不属于劳动关系意义上的员工。
(1)听取和审议厂长关于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本建设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以及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否决企业的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5)根据*主管*的决定选举厂长,报*主管*批准。
管理方指的是在用人单位中具有经营决策权力的人或团体。一般说来,在单位中只有一个或是少数几个人具有比较完全的决策权力。管理方具有等级的特点,权力多集中在上层。管理方的团体一般形式是雇主协会组织。*对劳动关系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制定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来调整、监督和干预劳动关系。此外,*还是公共*的雇主,直接参与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