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的含义
劳动关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劳动关系是社会分工协作关系,狭义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企业或组织之间由于从事劳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企业劳动关系指企业的所有者或其委托代理人、企业的经营者与员工及其组织(主要是工会组织)之间基于有偿劳动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所有者、经营者、一般员工所提供的生产要素不同,在企业所处地位及发挥作用不同,因而形成具有不同责任、权利和利益的社会主体。企业要处理的劳动关系就是这些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内容
劳动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关系主体双方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按劳动关系的员工和企业主体不同划分
(1)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劳动权、民主管理权、休息权、劳动报酬权、劳动保护权、职业培训权、社会保险、劳动争议提请处理权等。员工承担的义务主要有:按质、按量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学习科学、技术、文化和业务知识;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保守*和企业的机密。
(2)企业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依法录用、调动和辞退员工;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任免企业的行政干部;制定工资、报酬和福利方案;依法奖惩员工。其义务主要有:依法录用、分配、安排员工的工作;保障工会和职代会行使其职权;按员工的劳动质量和数量支付劳动报酬;加强对员工思想、文化和业务的教育、培训;改善劳动条件,搞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
(3)劳动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事物。如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安全卫生、劳动纪律、福利保障、教育培训、劳动环境等。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的人格和人身不能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2.按劳动关系的员工与企业结合的不同阶段划分
(1)企业与员工结合的双向选择方面。企业所有人或委托代理人与经营管理人员、普通工人的双向选择的程度、责任和权利,处理这方面的关系涉及到合同的签订、合同解除等问题。
(2)企业与员工结合后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因此如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是这一关系中的主要方面,包括员工的正当收益权、劳动保护权、社会保障权、民主权、参与权、个人尊严权等。
(3)员工与企业分离时及分离后的责、权、利关系。这是指员工被辞退或员工辞职时双方拥有的义务、责任和权利,如事先得到通知权、申诉权、补偿权等。
(三)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则
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则是指企业在招收、录用员工时应遵循的基本法律准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企业在招聘录用员工时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1.平等就业原则 平等就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二是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不能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但我国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明显不足,还未依法禁止目前常见的年龄、居住地、婚姻状况等方面的就业歧视。
2.互选原则 互选原则是指企业与劳动者互相选择,即劳动者自由选择企业,而企业自主选择劳动者。我国《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以及1992年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简称《转机条例》,下同)第十七条,《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等规定了企业对劳动者的用工自主权和择优录用权。
3.公开竞争就业原则 公开竞争就业原则是指劳动者通过企业公开招聘考核获得就业岗位的原则。《转机条例》第十七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四条都明确规定了企业在招聘员工时必须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4.照顾特殊群体的就业原则 照顾特殊群体的就业原则是指对谋求职业有困难或处境不利的群体(如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役军人等)给予特殊照顾。我国《劳动法》第十四条、《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三条、《残疾人保障法》第四章、《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三条、《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等都分别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等特殊群体的就业有具体规定。
5.禁止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 《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务院颁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明确规定,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禁止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包括父母或监护人)使用童工。但是,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6.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和未接受过职业培训的求职人员,以及需要转换职业的劳动者,应在就业或上岗前接受必要的就业训练。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培训。”我国《劳动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单位的实际,有计划地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