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什么?
司法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指司法会计人员从事司法会计工作应该遵守的职业行为规范。其中依法、独立、客观和公正、实事求是等内容是司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精髓,也是其灵魂所在。司法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可以具体化为:
1.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l)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有着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
(2)忠于职守,敢于揭露和制止一切经济犯罪活动。
(3)勤奋工作。司法会计工作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司法会计人员必须勤奋学习,精通专业技术,才能做到胜任本职工作.
2.敬业精神
热爱本职工作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司法会计人员只有为自己建立了这个出发点,才能勤奋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具体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要求。
3.恪守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司法会计人员在执行司法会计活动时应保持独立的地位、公正的态度、良好的职业形象和合理的职业谨慎。要对司法会计活动所涉及的经济业务的重要性和进行司法会计活动所涉及的风险进行合理的判断,在发现和收集司法会计证据的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的法律、法规,做到依法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是确保司法会计工作质量的依据,也是司法会计职业道德的核心。
在司法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中依法独立是职业精髓所在。一般认为依法独立作为司法会计人员相对而言是可以衡量的,而正直客观性则是不可衡量的。正直性是指对案件所涉及的会计事实完全真实的反映,而客观性则指作出报告和结论时不偏不倚的态度。正直客观性都是个人内在的心理状态,很难从外部进行衡量和规范。可以被衡量和规范的只能是司法会计与案件之间的联系即形式上的独立。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会计人员在独立性方面还存在许多弊端。例如“自侦自鉴“、“自审自鉴“和“自辩自鉴”的现象较为普遍。所谓“自侦自鉴“、“自审自鉴“和“自辩自鉴“,就是指在同一案件中,鉴定人既参加侦查活动或检察活动或审判活动或辩护活动,或者相反在同一案件中侦查员、检察员、审判员、辩护人既参加自己的职能活动又参加鉴定活动,充当鉴定人。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自侦自鉴“的情况尚未禁绝,尤其是基层侦查机关因主客观条件所限,“自侦自鉴“的现象时有出现。我们认为“鉴侦合一’是不科学的,它会导致鉴定人在鉴定上形成主观思维定势,导致鉴定跟看案情走,按自己设想的框架干方百计地寻找符合自己结论需要的“依据”进而作出先入为主的鉴定结论。“鉴侦合一“不但会使科学鉴定偏离客观公正立场,而且违背了诉讼法规定的依法回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