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第117号令),自2009年9月1日起,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颁发(含变更)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上须列明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有效期限5年。
2009年8月31日之前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证书的转换采取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来完成。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2009年8月31日之前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继续使用。证书的转换采取产品变更、标准换版等自然过渡的方式来完成。
特此公告。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